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4日,家住江苏省常熟市区的浦小妹像往常一样做完保洁工作后从其打工的饭店骑电动车下班,途经泰山路与长江路交界路口时,不慎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浦小妹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熟市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浦小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浦小妹因头部伤势严重,被送往常熟市中医院医院抢救,经过两次开颅手术+去骨瓣减压术后仍未脱离危险,遂转至上级医院就诊,由于伤势危重,医生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但浦小妹家属没有放弃,经过几次开颅手术+去骨瓣减压术后,浦小妹终于捡回一条命。出院回家后,其一直处于神智浅昏迷状态,只能靠胃管鼻饲流食,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于别人的护理及照料。浦小妹与丈夫黄某只生育了一个儿子,该儿子目前尚在服刑阶段。事发时,浦小妹59岁,家中所有重担均落在退休的丈夫黄某一人身上。住院时昂贵的治疗费、后续的医药费、康复治疗的医疗器具费等,早已使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债台高筑。丈夫黄某想到每月必须支付给护工的劳务费,只能无奈地让护工服务到3月底为止。虽然黄某也向几个律师咨询过相关问题,知道可以通过打官司来挽回一些损失,但自己连请护工的费用都出不起,更别说拿钱聘请律师了。 2017年3月初,黄某来到社区询问医保问题,社区工作人员得知其家庭面临的困境后,告知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黄某的申请后,立即核实了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7年3月7日指派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余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先是约见了受援人浦小妹的丈夫黄某,听取了黄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又前往其家中见到了浦小妹本人,结合现有证据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给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同时将此案存在的风险告知黄某。 此案的核心问题:1.时间上的紧迫性。浦小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尽快诉讼结案,拿到赔偿款以解决后续医疗费问题。2.诉讼方式的选择。若先就已花去的医药费先行起诉,那么在诉讼时间上相对较快,等拿到医药费方面的赔偿后,再进行后续其他损失的赔偿,但此种方式需要通过两场诉讼来完成。若先对浦小妹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计算损失诉至法院,则可以在一个诉讼中解决赔偿问题,但此种方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并且需先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鉴定费用也是由伤者自行垫付。3.赔偿比例的问题。因为浦小妹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规定,机动车方可减轻60%-70%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行人自己需承担的责任一般会是在60%-70%之间。承办律师仔细地向黄某分析并解释了上述几个关键问题,同时也考虑到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黄某再三权衡之后,最终定下方案,先将案件以50%的赔偿比例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的法律援助,等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变更诉讼请求。如此既节约时间,又能避免了两次诉累,还能解决鉴定费方面的困难。 方案确定后,进入了诉前材料准备阶段。因浦小妹在手术及康复过程中均使用了大量的外购药,而这部分药品若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保险公司是不予认可的。为此,承办律师与黄某多次前往受援人治疗期间住过的医院、购药的药店收集全了医药费方面的所有证据材料。为了减少开庭过程中计算外购药品费用的时间,承办律师将该部分外购药品的名称、所涉用量及金额列成清单,因这些医药费证据中涉及到的一些医学术语直接影响到药品的用量,承办人又向医生请教了这部分医学术语所代表的具体含义,并在药品清单上作了相关备注。接着,承办律师与黄某核对医药费金额及垫付情况后,于2017年3月16日帮助受援人将该案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张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浦小妹医药费人民币25万余元,其他各项损失费用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申请变更。 案件提交至法院的次日,承办律师便当面向承办法官介绍了此案当事人的现状,请求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加快办案进度,让浦小妹尽早拿到赔偿款以维持基本的康复治疗。承办法官听取了律师意见后,同意尽快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法院鉴定部门进入鉴定程序。案件移送至法院鉴定部门后,承办律师又与鉴定科取得联系,要求尽快安排摇号事宜选择鉴定机构。接着,承办律师又联系了黄某指导其办理鉴定费法律援助事宜,同时也与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沟通,询问能否提供上门服务。在此过程中,各部门都积极配合,在众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份出具鉴定意见,浦小妹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承办律师根据结论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等鉴定意见计算出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在与黄某确认了总赔偿金额之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 2017年6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黄某、被告张某的代理律师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参与诉讼,浦小妹的几位家属也到法庭进行了旁听。此案因原被告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浦小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司机张某赔偿浦小妹人民币29万余元。判决结果出来后,黄某、保险公司及司机均未提出上诉,2017年8月底,该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不久,黄某很快就从保险公司领取到了赔偿款,及时地解决了浦小妹的后续康复费用及生活费问题。2017年10月,黄某向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赠送一面锦旗以示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较之于其他交通案件,在办案时间上非常紧迫,且大量的外购药品及医药费证据相当繁琐,办理时需要付出多于一般交通案件几倍的时间与精力。期间所经历的程序多,时间跨度长,尤其还涉及到了鉴定费的法律援助。尽管该案程序繁多,但各司法部门在了解了情况后都积极配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加快进度,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原本程序繁多的诉讼案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便得以处理完毕,及时拿到的赔偿款也解决了受援人后续的康复治疗及生存问题。可以说,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处处体现出了司法的温情,也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并不只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法律也有温度,最终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