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王某夫妇二人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王某无法行走,只能坐在轮椅上。刚见到值班的张律师,王某就激动地一边用手比划,一边咿咿呀呀向律师叙述情况,但是,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已经明显丧失,值班律师根本无法听清,只能由他的妻子代述。 据了解,王某于2019年10月17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门卫,负责管理人员及车辆的进出,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王某根据公司要求,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和体温测量等工作。2020年4月7日晚上10:30左右,有几人在未登记、未测量体温的情况下,想要强行进入仓库,与王某发生冲突,将王某打伤。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民警让公司先把王某送到医院。王某出院后,民警找王某录了口供。由于未构成轻伤,未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出院时,王某就无法行走,后来逐渐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公司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但是拒绝为王某申请认定工伤。王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只能自己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王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王某不了解法律规定,未及时提交证据。2020年11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裁决,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的妻子告诉张律师,他们都是农民,不了解法律规定,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想要寻求法律援助。张律师向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地帮助王某梳理证据材料。经了解,王某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目前,他仅有与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通话录音、与股东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公司门口被打的录像片段作为证据。 看到他们茫然无助的样子,张律师又帮助他们现场整理打印了证据材料,随后向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工作人员经审查,王某属于农业户口,并且能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时已经临近下班时间,王某的妻子告诉工作人员,为了给丈夫看病,他们花掉了大部分积蓄,现在没有地方住,晚上就睡在马路上。看到轮椅上挂满的大小行李,工作人员加班为王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张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 2020年11月13日,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约见了王某,与王某签订委托书,为开庭做准备工作。2020年12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司不承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赵某称,王某是其远房亲戚,因为身体有残疾,当时问他能否来投靠公司。赵某表示公司不接受其作为员工,但可以作为家人到公司帮忙。王某负责看门的仓库是赵某以个人名义承租的,然后又转租给他人,仓库中有十几家单位,涉案公司的地址与仓库不一致,王某不可能与涉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有关系,也是与赵某个人存在雇佣关系。 针对公司的说法,张律师提交了王某与股东孙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股东孙某对王某的工作进行指示;2020年3月10日,孙某向王某发送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2020年3月26日,孙某向王某发送一则仓库管理通知,写明“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园区秩序,即日起院内尽致车辆货物装卸……”,落款为“××公司嘉创路办公室”。张律师另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与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通话录音,证明两人存在沟通工作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承租仓库用以出租,与王某约定由其负责仓库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工作期间,赵某和孙某对王某下达工作指示,结合孙某向王某发送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和落款为“××公司嘉创路办公室”的仓库管理通知的事实,及涉案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仓储服务等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为涉案公司提供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涉案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涉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2月2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涉案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万元。王某对这一结果十分满意,向援助律师表示了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为认定工伤而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王某作为一名安保人员,在疫情期间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却被人殴打,公司也不配合认定工伤,给王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律援助律师积极提供帮助,为其梳理证据材料,让王某重新看到了希望;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维护王某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王某下一步申请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援助照亮了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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