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家亲属之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长沙市岳麓区某街道(以下简称“某街道”)正处于全面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关键时期。该街道某村钟家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房屋面积为140平米。钟家老宅由钟家三兄妹(即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父母于1996年建成。现钟家父母均已逝世,其子钟某甲夫妇和钟某乙居住于此,其女钟某丙在房屋建成后出嫁外地。钟某乙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之前由钟某甲和钟某丙两家轮流照顾。近几年,钟某甲的小女儿钟某丁一家长期居住于此,照顾高龄的父母和叔叔钟某乙。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工作组多次上门宣传拆迁征收政策,该屋户主钟某甲初步同意了拆迁安置方案。就在双方即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夕,钟某丙和钟某甲的三个女儿都向拆迁安置指挥部提出了异议,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并对各自应得的份额产生争议。同时,钟某乙老人的赡养问题以及今后遗产继承问题也摆在了拆迁安置指挥部面前。钟家的种种家庭矛盾和拆迁请求交织在一起,使得钟家老宅的拆迁工作变得非常艰难,拆迁工作陷入僵局。为了不影响湘江新区的建设进程,同时解决好钟家家庭矛盾以及钟某乙老人的赡养等问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接受拆迁指挥部的委托,负责调解钟家各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及钟某乙老人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钟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钟某丙主张权利,要求拆迁补偿款三兄妹平分。理由是钟家老宅为其父母所建,作为女儿应该和两个哥哥平分父母的遗产。虽然钟某丙出嫁后不居住于此,但钟某丙在建房时也出了钱出了力,并且之前也承担过照顾哥哥钟某乙的责任,于情于理都应该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二是钟某甲的小女儿钟某丁主张分得叔叔钟某乙的拆迁补偿款。理由是目前钟某丁一家和钟某甲、钟某乙居住于此,担负着照顾老人的责任,并且钟某丁与叔叔钟某乙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过赡养协议,钟某丁负责赡养叔叔钟某乙为其养老送终,叔叔钟某乙的遗产归钟某丁所有。三是钟某甲的三个女儿要求分得钟家老宅的拆迁补偿款。她们认为自己也照顾了父母和叔叔,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四是钟家其他人都不同意钟某丙的主张,认为按照农村规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分得钟家老屋的财产。 某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 第一,钟某丙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钟家老宅属于钟家父母的遗产,在钟家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钟某甲的子女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第三,钟某丁要求分得叔叔钟某乙拆迁补偿款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钟某丁与钟某乙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可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钟某丁在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可继承叔叔钟某乙的遗产。但叔叔钟某乙仍健在,钟某丁不能分得叔叔钟某乙的拆迁补偿款。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钟家亲属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了三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钟某丙的主张这一矛盾焦点展开。钟某丙要求按照《继承法》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款,钟某甲和钟某乙都不能接受钟某丙的要求。针对这一矛盾,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钟某丙主张的合法性,并提出钟某乙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钟某甲的妻子也中风瘫痪在床等情况,希望钟某丙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结束。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邀请当地村支书以及熟悉钟家情况的村民好友帮忙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做出让步。 第二次调解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钟某丙的主张,二是钟某甲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有了第一次调解的基础,钟某丙做出了让步,考虑到两位兄长的实际情况,只要求获得一部分拆迁款。针对钟某甲三个女儿的主张,调解员根据《继承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但钟某丙提出钟某乙没有财务管理能力,钟某乙的拆迁补偿款由谁管理和他今后生活由谁负责的问题。对这个问题,钟家没有人表态,第二次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组织钟家人开了一个家庭会议,讨论钟某乙赡养的相关问题。最后钟家人决定由钟某丁继续照顾钟某乙,钟某乙的财产暂由钟某丁保管,将来钟某乙的遗产由钟某丁继承。 第三次调解主要围绕拆迁数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展开。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钟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钟家同意签订钟家老宅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一共40万元,钟某乙、钟某甲各20万。经钟家人协商一致决定,根据钟家的实际情况,钟某甲赠与三个女儿每人2万元。钟某乙支付2万元给钟某丙。钟某乙由钟某丁赡养,钟某乙的拆迁补偿款也由钟某丁保管并用于钟某乙今后的生活开支等,钟某乙逝世后其遗产由钟某丁继承。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钟家各种矛盾和拆迁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拆迁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钟某丙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钟某丙既是钟家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钟家的长辈,把钟某丙的工作做好后,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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