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舟山市海泰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于1996年11月13日起始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万元,系一家主营初级水产品收购、销售、水产品初级加工及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海泰公司前身系舟山鸿荣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4日变更名称而设立。赵某某、王某某受让股权为公司股东。其中,赵某某出资50.4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8%;王某某出资229.6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2%。2004年9月10日,海泰公司注册资本从280万元增加到850万元人民币。其中赵某某出资85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0%;王某某出资765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0%。2005年6月22日,赵某某将所持10%公司股权转让给潘某某(王某某配偶)。2005年11月1日,海泰公司注册资本从850万元增加到1,700万元人民币,潘某某出资17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0%,王某某出资1,53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90%。王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潘某某任公司监事。 2012年2月20日,海泰公司债权人颜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胡某、顾某某、洪某某、金某某、景某某,以海泰公司因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共同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破产申请,并于2012年3月9日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争议焦点】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逃,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海泰公司股东为王某某、潘某某夫妇二人,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一人。同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区分不清,存在高度的人格混同。据公司账面和员工反映,海泰公司既未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也未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资金进出随意性较大。如王某某在其个人投资收购宁波亿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金溢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直接将海泰公司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入两公司。后上述两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再如,王某某以公司名义广泛向民间借贷,但大量民间借款实际上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捉襟见肘,负债额却越滚越大,利息支出压力愈发沉重,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 (二)民间借贷中的债权申报人与债权凭证并不完全一致,难以确定真实债权人 本案申请债权人中以自然人占绝对多数。在总计107项债权申请中,共有92项系海泰公司与自然人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由于债权人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海泰公司极为不规范的财务管理,为数不少的债权人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均存在大小不一的瑕疵,无法与债权人真实信息完全匹配。 (三)无生活收入来源的老年债权人人数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本案的另一大特点及难点在于,海泰公司面向民间的大量借款中,有众多出借人系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92项自然人普通债权申请中,老年债权人达37名)。这部分老年债权人大多无生活收入来源,出借资金多数系为防病养老之用,故个人生活已陷入切实困难。在海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部分老年债权人要求债权全部实现,并就此事长期信访甚至闹访。特别是在破产财产进入拍卖程序后,他们受其他部分债权人鼓动,阻挠财产处置流程,以期望延后处置的财产能够有所升值,严重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大量易变质库存水产品亟须变卖,冷藏业务仍需继续经营 冷库、氨机房等设备是除土地使用权、房屋、车间等不动产之外,海泰公司仅存的最为贵重的剩余资产。冷库、氨机房等设备存在特殊性,一旦停止运作便会对设备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若停运时间达到半年,则整体报废。同时,海泰公司冷库中还存有大量鲜活、易腐烂变质的库存水产品。库存产品有数百吨之多,如冷库不能正常运转则势必致使破产财产继续流失。同时,冷库和氨机房设备若要保持良好状态,防止进一步贬值,应当保持必要的运转、维持适当的温度。
【律师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的特点和难点,管理人自接受法院指定之日起,便积极开展大量基础性工作: (一)全面接管海泰公司,深入了解公司财产状况 为防止海泰公司财产流失,管理人在接受指定的同日,全面接管了海泰公司的财产、营业事务以及印章、账簿等资料。同时,管理人通过询问海泰公司留守人员、实地逐项查看现场实物状况等方式,对仓库内的产成品、代冻品等库存商品进行了全面了解,对全部权利凭证原件进行了逐一清点,对其他所接管的财产与资料进行了分类保管。 (二)确保海泰公司资产安全,保持冷藏业务继续经营 为保证海泰公司厂区内的资产安全,管理人于接管日后不久,便与当地政府、派出所进行了必要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之规定,根据海泰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所属的冷贮库必须保持运转的需要,提请法院许可,聘用了6名相关工作人员。为避免海泰公司冷库闲置,同时也为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于2012年4月与舟山惠群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冷库租赁合同,将占公司三分之二的冷库对外出租,同时继续经营其他代冻业务。 (三)聘请专门机构开展公司资产的评估、审计工作 受管理人之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海泰公司截止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资产与财务状况进行了评估与审计,对包括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账外资产在内的海泰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了细致的清查。 (四)接受债权申报,组织召开债权人大会 2012年3月23日、25日,管理人分别在《舟山晚报》、《人民法院报》上就海泰公司破产与债权申报事宜进行了公告。对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通过核实债权凭证原件、查阅财务账册、询问财务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对金额较大的借款还要求债权人提供汇款凭证,以确保每笔债权真实、有效。 2012年6月2日,管理人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计101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会议后,又有6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2015年1月2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核查了各项债权,编制了债权表,并正式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中,针对上述办案的四大难点,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逐一予以解决: 1.对于海泰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处理极不规范等问题 管理人联系多方尽力追查王某某与配偶潘某某包括房屋、车辆在内的个人财产。另经管理人查实,王某某所投资的宁波市金溢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海泰公司破产案正式受理之后,将其下一套建筑面积为326.8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以200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对此,管理人特向法院提请行使撤销权以追回房产。最后,通过上门催收、提起诉讼等方式,管理人追回海泰公司应收款项、宁波市金溢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房产变现款及王某某、潘某某个人房产抵押拍卖执行剩余款共计1,474,067.25元。 2.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债权申报人与债权凭证并不完全一致,难以确定真实债权人问题 对于债权申报人与债权凭证不完全相符的问题,管理人并未简单地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否认,而是结合债权转让合同、借条借据、承诺书、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材料,伴以必要的询问考察,综合判断债权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客观存在。 3.对于无生活收入来源的老年债权人人数众多,长期信访甚至闹访问题 管理人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一方面向老年债权人耐心沟通、解释企业破产案件的流程与原理;另一方面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救助金申请书,请求法院批准管理人从海泰公司的破产抵押财产变现款中提取60万元资金作为救助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老年债权人予以发放,以作为普通债权之外的特别救济。 4.对于公司大量易变质库存水产品亟须变卖,冷藏业务仍需继续经营 一是管理人为确保冷库的正常运转、防止贵重生产设备继续损坏贬值,特向受案法院提出申请,聘用了6名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是为保持冷库持续运作、避免冷库闲置、发挥企业余热,管理人通过与当地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紧密沟通联系,于接管后次月便与舟山惠群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冷库租赁合同,将海泰公司三分之二的冷库对外出租,并继续经营代冻业务。 三是对于库存水产品,管理人通过各方联系、公开登报等方式进行变卖。库存产品的及时变卖不仅为债权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也进一步降低了维持冷库运转的成本费用。
【案件结果概述】
2015年3月18日舟山市海泰水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后分配完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破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终结舟山市海泰水产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裁定书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本案设立破产案件救助金的背后,遵循的是破产债权平等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可谓是破产法的“起始规则”。该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排除在债务人未破产之时,债权人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谋求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也即强调在债务人破产之时,同类债权人按照同等受偿比例平等实现债权。但平等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对于同类债权才予以同等对待。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以先后不同的顺位进行清偿,这本身就是破产法出于效率与公平双重考量的体现。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破产费用以及为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外,其他债权的破产清偿依次按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顺位进行。因此,本案中的老年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实际上处于清偿顺位的最末端,既不能随时清偿,也无法优先清偿,其要求全部实现债权的诉求并不现实。 但企业破产案件不仅仅是一系列法律程序的集合,它的社会牵涉面极广,从某种角度上看,同样也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协调诸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和社会关系。本案中共有37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债权人。他们本身极其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与投资判断能力,在出于种种考虑将供自己防病养老的血汗钱出借给债务人而又面临企业破产难以清偿之际,自然居于绝对的弱势境地。再者,破产案件耗时漫长,仅就本案来看,从法院受案之日起至第二次破产人会议召开就历经近三年之久,其间债权人因各种迫切需要而面临生活困难的可能性非常之大。破产立法从来都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公共政策冲突中进行判断和选择的”,重视对弱势债权的保护是破产法发展的大势所趋,《企业破产法》对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养老保险等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即是破产法倡导实质公平法律价值的明证。 与企业债权人不同,自然人债权人(特别是本案中的老年人)一般难以通过充分的调查了解来评估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风险,也难以通过与多个相对人进行交易来对冲风险,故在投资决策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上远不能与企业债权人相提并论。因此,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债权人予以必要关照是合乎情理的,这也与加强弱势债权保护的破产法精神是相一致的。
【案例评析】
管理人的部分办案体会与评析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应深入了解破产企业与资产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管理人深刻认识到,做好破产企业重要资产的保全是一个不断的认识与再认识的过程。管理人需要熟悉资产的性状,通过进行成本收益的经济核算,做出最优的保全手段,选择合适的管理方案。如本案中的冷库设备一旦停运便会陷入不可逆的损坏,保持其正常运作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同时这也意味着继续经营冷藏业务会带来持续性的收入。管理人所作出的继续冷库经营的正确决策,无疑正是建立在对破产企业的深入了解与缜密的经济核算之下的。 (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债权人给付一部分具有救济金性质的款项,具有一定的公平价值以及缓和企业破产矛盾的重要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管理人以劝说、协调别除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利益的方式实现对37名老年债权人债权的额外清偿,这实乃制度之外的皆大欢喜。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对处于现实生活困境的普通债权人债权给予的额外给付是否具有制度化的可能?一般来说,对特殊债权人的特别照顾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一是适当地提高债权清偿额度,二是适当地提前债权清偿时间。管理人在本案中即是从前者入手,以居中调和者的角色,令别除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别除权变价款以作为救济金来源,从而使分配结果更接近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实质公平。但这一途径中起到决定性因素的是别除权人自身的意愿,对特殊债权人所能起到的救济很不稳定,更多的只能作为一种倡导,制度化成本过大。相比而言,提前特殊债权人清偿时间的径路似乎更为可行,因为提前清偿如果能被有效限制在必要的技术手段之下,是有可能做到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如通过当前的会计核算,对特殊债权人提前予以给付明显不会超出最后分配时该债权人应受清偿的金额范围的)。 但同时应当关注的是,这种特定债权的先行清偿是破产集体清偿原则的例外,制度设计更应慎重,以防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中较为显性的限制条件至少应当有:1.先予清偿应当有合理的理由、适当的条件及对清偿数额的必要限制;2.尽量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在最终财产分配时的债权实现;3.应当由管理人提出并经受案法院批准方可进行。
【结语和建议】
管理人自2012年3月接管海泰公司,直至2015年1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分配方案,历时近3年,深感办理破产案件之艰辛,担任破产管理人之不易。同时,管理人希望能够在制度层强化对破产案件中常态化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以期更为有效地化解企业破产所致的社会矛盾,不断提高社会法治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