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2020年11月3日因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2020年12月22日,陈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报到,当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当日,对陈某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北京市社区矫正外出请假管理要求。 2021年4月30日,司法所在每日例行检查社区矫正APP定位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于当日14时存在越界离京情况,其轨迹显示去过河北省承德市。遂立即联系陈某,核查越界报警的相关情况,陈某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不假离京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了陈某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陈某立即返回,并于当日下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 2021年4月30日下午,陈某来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中,交代了自己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4月30日下午私自离开北京市,去往河北省承德市参加朋友婚礼的错误事实。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陈某不假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陈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0年5月6日,司法所依据规定提请通州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5月7日,通州区司法局决定给予陈某警告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同时,司法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经通州区司法局审批,决定对其使用为期三个月电子定位装置。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5月7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陈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对陈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通州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抄送执行地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 在对陈某警告之后,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查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自己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陈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绝不会再犯此类错误,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日常情况,服从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陈某在入矫之后,身份意识淡薄,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其出现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惩处,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在矫意和遵纪守法意识,打消其侥幸心理,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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