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2012年6月18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2012年9月13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王某某民事赔偿问题,该犯提供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判处罪犯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15000元,当庭给付205000元,服刑期间每年给付4000元,待该犯释放后每年给付20000元,还清为止。2016年3月15日该犯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双方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一次性解决余下的赔偿款问题,经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谈话笔录和结案证明材料,显示该犯家属在该犯服刑期间已经给付共8000元,当庭给付70000元,就此将民事赔偿义务彻底履行完毕。监狱拿到证据材料后,及时向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函征求意见。2016年5月3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回函证明,以上证据材料属实,民事赔偿义务已经结案。我监狱随即将证据材料上报到刑罚执行处,刑罚执行处因赔偿数额与民事调解书中赔偿数额不一致,要求我监狱补充侦查。随后,我监狱派员到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取得被害人家属口供,证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将外调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刑罚执行处。2017年2月收到回复,同意该犯呈报减刑。根据以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七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不超过九个月。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开庭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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