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临沧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临沧市司法局转交处理的关于黄先录的反映材料,反映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朱绪锋律师在2013年6月,办理杨海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时,收取当事人45000元的律师费等费用。 临沧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6月15日,组成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杨萌、孙永竹、李廷晨。2018年7月5日,调查小组安排市律师协会办公室发函至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就杨海棠涉嫌持有毒品犯罪一案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情况进行核实。经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回复:朱绪锋律师于2013年全年在本所执业收案收费登记中,无杨海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的收案收费登记(详见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2018年8月14日,调查小组就反映材料及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与朱绪锋律师进行核实,朱绪锋律师承认办理杨海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是事实,钱是打进其个人账户,其未向律所登记该案件,仅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也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辩称具体代理费多少记不清楚。经调查查明:朱绪锋律师确有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经临沧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朱绪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并进行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