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3年10月10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诊断为:脊髓病,脑瘤术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5年10月31日王某某父亲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5年11月2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根据汇报了王某某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王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狱政科收到分监区呈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5年11月3日向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2015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出具的材料,同意接收列管。2015年11月4日监狱派人对该犯的保证人情况进行了考察,王某某父亲具备保证人条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牛堡屯派出所、通州区司法局张家湾司法所出具了证明,经监狱审查确定王某某父亲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5年11月2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15年11月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颅内恶性肿瘤术后间变少突星形细胞瘤(颞叶,左);2、脑、脊髓、脑脊膜转移(脑膜癌病?);3、截瘫(T6~T8以下);4、颅脑术后癫痫;5、脑白质变性;6、颈椎病颈椎退行性变C3-4、5-6椎间盘突出局部继发性椎管狭窄;7、褥疮?(骶尾部、左臀)。病情《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建议保外就医。 2015年11月9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向监狱呈报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2015年11月10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1月1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经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1月18日监狱为罪犯王某某办理了离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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