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国继承公司股份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七月初,申请人史某国来到本公证处称为继承父亲史某美在福建省石狮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据要求需办理其兄弟姐妹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和其本人的继承权公证,但他们兄弟姐妹四人均为香港居民,在香港都有工作,时间有限,希望能回石狮市一趟把事情办妥。接待公证员了解情况后,随即告知办理上述公证所需的基本材料,了解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情况,并指导当事人搜集和提供相应的材料。 承办公证员将所有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影印件预留下来,以便进行先期核实。然后公证员告知将进行事前核实了解继承的全部情况,为缩短受理时间会事先准备受理公证的材料,即可预约兄弟姐妹来石狮市申办公证。史某国回到香港后,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史某美退休后户籍从石狮市迁往仙游县再注销往港定居,核实了史某美户籍迁往仙游的派出所户口注销情况。向仙游县相关部门核实后查清了继承关系的全部情况并整理了受理公证的材料,然后通知史某国可以进行公证受理了。史某国与兄弟姐妹相约从香港来石狮市申办公证。由于福建石狮某股份公司每周只有一天确认股权,而史某国及其兄弟姐妹都要回香港工作,史某国试着询问公证员能否及时拿公证书到公司办理确权一趟解决。公证员加班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中,承办公证员发挥以民为本、高效便民的公证精神,消除了在港工作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比较麻烦的担心,坚守公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证明材料不具备的情况下,事先收集材料展开核实,此外,先行将受理材料录入电脑,以减少当事人申办公证时的受理时间。通过公证行业内的友好互助,在相关公证处的协助之下,事前查清了本继承公证的来龙去脉,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非常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史某国,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XXXX。 被继承人:史某美,男,生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史某国因继承被继承人史某美的遗产,于二○一九年七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与相关人员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二.石狮市教育局通知;三.结婚证;四.干部履历表影印件;五.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六.股金收据一张(共X万股)、相关协议书、福建省石狮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史某美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死亡,死亡时遗留有其名下的福建省石狮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史某美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配偶杨某姐、儿子史某国、史某新、女儿史某云、史某娟、父亲史某兰、母亲杨某治,其中配偶杨某姐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先于被继承人史某美死亡,父亲史某兰、母亲杨某治分别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八二年先于被继承人史某美死亡。 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除干部履历表外均为原件,申请人确认了真实性。除福建省石狮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的原件留存本处外,其他材料复印后,经本公证员核对、存档,原件由提交人带回保存。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受理该公证申请。受理申请时,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已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史某美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死亡; 二.史某国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史某美死亡时遗留的其名下的福建省石狮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被继承人史某美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配偶杨某姐、儿子史某国、史某新、女儿史某云、史某娟、父亲史某兰、母亲杨某治,其中配偶杨某姐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先于被继承人史某美死亡,父亲史某兰、母亲杨某治分别XX年和XX年先于被继承人史某美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的儿子史某国、史某新、女儿史某云、史某娟称,被继承人史某美生前丧偶未再婚,且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无被继承人史某美的相关信息。继承人对前述情形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史某新、史某云、史某娟于二○一九年七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史某美的遗产,并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本处认定史某新、史某云、史某娟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股份是史某美丧偶后取得财产,属于其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史某美丧偶未再婚,其父亲史某兰、母亲杨某治均先于死亡,史某美的儿子史某新、女儿史某云、史某娟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史某美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史某国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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