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青海省西川监狱代管罪犯多某,男,1987年出生,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人,2011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类乌县人民法院以(2011)类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多某因患继发性结核性感染、双侧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双肾结核、双侧睾丸结核、泌尿系感染尿系感染伴尿道狭窄、结核性腹膜炎、贫血等疾病,于2012年7月17日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多某保外就医一年,并将罪犯多某及材料案卷移交至青海省西川监狱代管。对罪犯多某代管期间,青海省西川监狱经常与该犯所在司法局和司法所联系,了解该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病情情况及现实表现,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对该犯办理续保手续。 罪犯多某在第二次续保期间,因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为严格执行新规定,青海省监狱管理局要求青海省西川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进行病残鉴定。 根据青海省监狱管理局要求,第二次续保期间,青海省西川监狱多次与罪犯多某及具保人联系,但未能取得联系。2015年3月,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司法局和下拉秀镇司法所反映,罪犯多某在第二次续保期间,经常无法联系到本人,不遵守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教育,续保期间不能按规定在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也不按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离开居住地时也不向社会矫正中心或司法所报告,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差。罪犯多某在第二次续保期间,保证人尕玛美拉不能严格履行对罪犯多某的监督职责。同时,该犯于2015年1月,因涉嫌盗窃罪被玉树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拘留,后取保候审。 针对罪犯多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玉树州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多某收监执行刑罚的建议。 鉴于罪犯多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经青海省西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多某收监执行刑罚,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以(2015)青狱暂收监字第3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青海省西川监狱对代管罪犯多某收监执行刑罚。青海省西川监狱根据省局对罪犯多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派出民警赴青海省玉树市,在玉树市公安局配合下,于2015年3月21日将罪犯多某押解回监狱。 罪犯多某的刑罚执行时间,根据2015年9月21日因盗窃罪,经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以(2015)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罪未执行完有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零十七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零十七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