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来到公证处,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已就与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许某兰、林某云、许某峻、许某熙、许某杰、高某文、许某泉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许某兰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为案件执行需要,特申请对上述房屋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受理后,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法院的执行公告和执行通知书、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其后,公证员及公证处一名公证人员分别于XX年XX月XX日上午、XX年XX月XX日下午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法院工作人员等人来到位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室的抵押房产(系申请执行财产),对该房产的现状进行查看,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对现场情形进行固定、存证。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常用方式。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是需要参与执行各方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为此,引入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的公证机构参与,运用保全证据公证固化相关证据,既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体现,又有利于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公信力,有效防范执行隐患,最终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危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许某兰、林某云、许某峻、许某熙、许某杰、高某文、许某泉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已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许某兰、林某云、许某峻、许某熙、许某杰、高某文、许某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拟对许某兰名下位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为案件执行需要,特申请对上述房屋现状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吴某某、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人于XX年XX月XX日上午来到位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室门口,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敲门无人开门后,由申请人联系的110联动协作开锁人员进行开锁,在其打开房屋第一道门正在开第二道门时,屋内出现一名自称是租户的女子将第二道门打开,上述人员进入房屋,进门后发现屋内另有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姓名为曾某。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告知执行决定并要求其在X日内腾退房屋。之后,上述人员对屋内各个房间进行察看。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XX张,打印XX张),本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现场进行摄像。 XX年XX月XX日下午,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吴某某、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人再次来到位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室,经申请人联系的110联动协作开锁人员打开该房屋后,上述人员入内进行察看。之后由开锁人员更换新锁,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房屋入户门重新上锁,并加贴封条。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XX张,打印XX张),本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现场进行摄像。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一、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打印页(共XX页XX张照片)系根据本公证员于XX年XX月XX日上午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照片打印,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打印页(共XX页XX张照片)系根据本公证员于XX年XX月XX日下午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照片打印,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所保存的视频文件(X个)系本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分别于XX年XX月XX日上午、XX年XX月XX日下午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视频文件的复制件,内容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照片文件、视频文件(电子数据)保存于本处。 附:1、照片打印页(共XX页XX张照片); 2、照片打印页(共XX页XX张照片); 3、光盘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