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借款人E与申请人A银行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E向申请人借款2,350,000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0个月(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3%;还款方式为自主月供;上述贷款约定以借款人E名下位于重庆市某小区某号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事项,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有关争议协商不成时,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裁决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15日,借款人E就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某小区某号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申请人A银行。 此后,申请人A银行于2019年8月15日分三笔650,000元、700,000元、1,000,000元贷款划入借款人E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 截至2020年8月31日,借款人E尚欠本金2,333,290.28元、利息121,543.59元、罚息1,885.89元、复利3,708.04元。 2020年3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借款人E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载明借款人E于2020年1月3日死亡,并于2020年3月25日注销户口。 庭审中双方确认本案被申请人B、C系借款人E父母,被申请人D系借款人E之子,均为借款人E的法定继承人,除本案三被申请人,借款人E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被申请人B、C于2020年9月7日、被申请人D于2020年9月20日分别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载明有关借款人E遗产的情况,并声明:(1)声明人自愿放弃借款人E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声明人至今未发现借款人E生前对其遗产有遗嘱或签订有遗赠协议;(3)声明人对亲属关系证明中所载明的继承人无异议,保证无遗漏其他继承人。声明人确认:知悉放弃借款人E遗产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声明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B、C、D是否应对本案借款人E对申请人A银行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A银行请求被申请人B、C、D对本案借款人E对申请人A银行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放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而言,一经放弃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律做此规定,是考虑到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法定利益实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上述是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继承原则上属于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其偿还遗产债务的限额也就是多少。继承人并不会因为继承遗产而需要无限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限定继承是基本原则,但本条作了例外规定,即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结语和建议】
一、继承人有效放弃继承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口头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但同时考虑到继承人有可能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保留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通过制作笔录并签名确认的方式作为放弃继承的一种有效形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由继承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继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本案中,借款人E之父母即被申请人B、C系本人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其子被申请人D当时系未成年人,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亲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符合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 (二)时间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行,既不能在继承尚未开始前,也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后。“继承开始后”即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否则无效。遗产处理完毕之后,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继承人,此时继承人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的所有权,所以需要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本案中,三被申请人在本会向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后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此时借款人E已经死亡,其财产尚未进行处理,符合放弃继承的时间要件。 (三)限制要件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不能因放弃继承承担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可以理解为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生活费等债务,夫妻抚养义务等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或者为继承人结婚、买房等形成的债务,则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上述的几种情形,所以应当充分尊重三被申请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三被申请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时间要件,且不存在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认定有效。仲裁庭在判断放弃继承是否有效时,尤其不应以“在遗产分割完毕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具有不确定性”“放弃继承将不能履行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等明显与法律规定和正常逻辑相悖的理由否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方式分析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须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当可继承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往往会选择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若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且并非遗产的实际占有人,其放弃继承权不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当判定继承人无须向债权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尽管如此,在仲裁案件中,由于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债权人也只能根据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将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而不能直接将债务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本案中,三被申请人放弃继承是有效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A银行请求被申请人B、C、D对本案借款人E对申请人A银行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辅助清偿责任 虽然说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后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承担直接偿还责任,但这也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此时被继承人的债务就此不需要再偿还。因为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只是表明其不再取得遗产,并不意味着遗产不存在。而只要遗产存在,遗产就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债务,只不过是继承人因放弃遗产继承而使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承担直接偿还责任。为了更好地清理债务,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遗产,并以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故部分法院会判决继承人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此种做法有利于规制继承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防止继承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以放弃继承规避债务的情形,有助于查明遗产范围,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做法也存在弊端,即“辅助清偿”责任的表述使得应否承担责任的界限较为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进入执行程序后亦会造成强制执行的困难。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亦旨在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兜底条款,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基本覆盖了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分配遗产、移交遗产、诉讼担当等方面各个环节,弥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得我国遗产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同时也积极回应了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迫切需要。直接判定由遗产管理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基于对被继承人的行政管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后可准确确定被继承人的基本社会关系,及时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防止恶意损害遵守合法规则的债权人利益,妥善处理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快完成继承程序,有利于促进财富的流动,提高财富的利用效率,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探析 (一)进入仲裁程序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三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后才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由于本案裁决作出时,《民法典》尚未施行,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存在立法空白,所以申请人A银行只能继续参加仲裁程序,最终仲裁庭认定三被申请人不应对借款人E向申请人A银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后,申请人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E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法院以义务主体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了其执行申请,并撤销了案涉房屋的拍卖。目前,申请人A银行启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指定借款人E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申请人对借款人E的债权早已依法得到确认和支持,但却因实体与程序的冲突导致债权迄今未能实现,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严重拖慢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进程。 如果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债权人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了确认,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增加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和遗产管理纠纷的案由。实践中大量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后续常规操作路径是先提起一个非讼程序,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另行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再提起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或者遗产管理纠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二)尚未进入仲裁程序时的处理方式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尽可能节约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建议债权人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首先通过特别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另一方面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此时如果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以直接在该程序中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再根据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或者是民政部门及村委会担任决定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此种方法既免于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继承人,同时可以直接确定遗产管理人,减少了诉累。 (一)审慎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仲裁员应严格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虚假,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未在遗产处理前或未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的,以及放弃继承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认定放弃继承无效。 (二)认定放弃继承有效的,裁决驳回关于要求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债权人可申请确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由法院判决其履行管理职责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