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婚姻家庭不顺,心中烦躁,使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租住的荆州区某旅社房间内的窗帘、麻将桌布、床单依次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房间内的床、座椅、麻将桌、电视、空调、热水器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案发后,罗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18时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审判阶段,由于被告人罗某某没有委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2019年11月26日,荆州区人民法院通知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罗某某提供辩护。11月28日,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周然林律师为罗某某涉嫌放火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荆州区法院阅卷,然后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罗某某。会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罗某某家在松滋农村,父母年龄较大,务农种水稻为生,家境贫寒,其本人在工厂打工,收入微薄。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某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18日该案开庭,被害人在庭上情绪激动表示坚决不会对被告人进行谅解,对被告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表示愤懑。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表示,罗某某确实无力赔付,父母收入微薄,但是承办律师会积极与罗某某家属联系,争取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最大限度的赔偿。在被害人的情绪平复后,公诉机关也表示,若罗某某能够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量刑建议可以调整为一年三个月。 庭审后,承办律师与被害人联系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认为其宾馆烧毁损失一万五千元以上,新装修的房间遭到严重毁损,谅解的条件为“赔偿款不能低于一万五千元”。承办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所在社区领导取得联系,通过社区领导积极劝解以及承办律师对罗某某家庭情况的陈述,最终被害人同意七千元赔偿款作为调解的赔款条件。承办律师从卷宗中找到罗某某家属联系电话,与家属取得联系后表明援助律师身份,详细介绍了罗某某现在的羁押状况以及本案现在的关键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罗某某家属从松滋农村赶到荆州城区,承办律师在荆州汽车站接到家属后,向其说明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协商确定的七千元赔偿款项,并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某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七千元,以获得谅解。随后承办律师带着七千元现金,来到被害人营业的宾馆中,当面支付了七千元赔偿款,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承办律师将《谅解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酌情判决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被害人确有损失、被告人无力赔偿甚至不清楚“赔偿、谅解”相关法律知识及程序时,援助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尤为重要。本案援助律师多次沟通被害人、法院、检察院,积极争取降低赔偿金数额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缩短了刑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关乎每一位受援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在无力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援助律师的援助能够保证受援人的辩护权利,帮助搜集、调取对其有利的证据。同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要求援助律师主动作为,用心负责办案,尽可能为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