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禚某某与张某某是桦甸市某村村民,2004年,禚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将张某某名下土地出租给禚某某耕种,有效期截至到2026年12月31日。由于合同已执行较长时间,禚某某就想通过桦甸市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把该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禚某某曾找过村委会和乡政府就此事进行调解,但调解均未成功。于是,禚某某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2018年1月8日,法院将此案移交桦甸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指派优秀人民调解员负责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电话联系了当事人禚某某和张某某,经与双方当事人初步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存在严重偏差。本案系土地纠纷,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事双方都想迫切解决问题,并争取自己权益的最大化。据此,调解员又对当事人进行了周密的排查走访,了解到,禚某某非常能干,通过辛勤的劳动,还在这块地的附近又买了几块地,禚某某担心在合同转包期内,张某某因为土地确权要收回土地。于是,禚某某想通过将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保护自身的权益。 掌握案情的基本情况以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中心进行面对面的调解。首先,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从三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破除他们对土地政策的错误理解。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条规定承包者不准买卖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承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个人没有所有权。所以禚某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根据《土地承包法》,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据此,禚某某只有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而土地承包权仍归张某某所有。三是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者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流转过程中,转受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通过调解员讲解法律法规,禚某某与张某某对案件有了重新的认识,调解员又趁热打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调解。告诉双方当事人他们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签字,但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流转合同应经过发包方批准。所以,可以认定禚某某提出的将土地所有权确权到其名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禚某某与张某某在承包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没有按法律规定请村委会或相关部门申请介入,大大减弱了其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却造成了事实上承租关系的存在。经过调解员的讲解,禚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诉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因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导致产生矛盾,甚至到了走上法庭的地步。但是,由于禚某某多年以来耕种这块土地,家里主要收入依靠土地获得,况且转包毕竟在合同期内,如果张某某因确权收回土地,禚某某实在是难以接受。 于是,调解员又着手做张某某的思想工作。对于张某某,调解员在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教育的同时,主要从诚信和道德的角度进行说服教育。虽然合同的签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是做人也要遵守承诺,不能见利忘义,再说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多年来一直相处和睦,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土地问题邻里反目,实在是不应该发生的。更何况张某某还收着禚某某的承包费,从经济上说也没有吃亏,禚某某承租与张某某土地确权并不发生冲突,所以,从道义上实在不应该提前结束承包合同。张某某表示并没有想要提前收回土地,只是以为禚某某想要将自己的土地占为己有,所以一怒之下才想收回土地。调解员又联系律师参与帮助调解,让律师从法律层面为二人答疑解惑,从法律上分析事情的利弊,说服原告禚某某撤诉。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疏导、调解,双方对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禚某某同意撤诉,张某某也同意其与禚某某的合同继续有效。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世世代代的生活支柱,当遇到土地纠纷时,如不及时化解,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本案中,调解员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当事人以握手言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定纷止争,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