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宋某的哥哥宋某林于2016年2月21日因病死亡,遗留有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房产一套,因宋某的母亲宋许氏于2017年6月15日死亡,后于宋某的哥哥宋某林死亡,宋某的母亲宋许氏应继承宋某林的遗产份额依法应转宋许氏的继承人继承,宋某作为该转继承的继承人之一,声明放弃转继承权,于是向商丘市睢阳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人员根据上述情况,经查询公证管理平台遗嘱库告被继承人宋某林生前无遗嘱,并告知了宋某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经公证后产生的法律意义及后果,为其办理了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宋某,男,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身份证号码:XXXX。 我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在公证员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我自愿做如下声明: 我是被继承人宋某林的弟弟,被继承人宋某林,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死亡。 被继承人宋某林遗留有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房产一套,位于XX小区XX室,房权证号:XXXX。 被继承人宋某林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因我母亲宋许氏(于2017年6月份死亡)后于我哥哥宋某林死亡,我母亲宋许氏应继承我哥哥宋忠林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我母亲宋许氏的继承人继承,而我是该继承人之一,现我郑重声明:我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并承诺放弃继承没有恶意逃避应尽法律义务,是真实意思表示,无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并且我自愿承担放弃继承权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声明人:(签名) (指印) 2019年3月19日 公 证 书 (2019)豫商阳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宋某,男,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商丘XX区XX乡。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宋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宋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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