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男,1965年7月生,郴州人,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原判无期,2011年8月入监,2014年4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有余刑十四年九个月。2017年以来黄某一度缺乏改造信心、身份意识淡薄、现实表现差,监区管教民警多次找其谈话教育,依然我行我素,思想顽固,经常以各种理由逃避劳动改造,长期欠产,多次被扣考核分,监区管教民警多次找其教育,拒不服从管理,屡犯监规纪律,不知悔改,被定为监狱级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原因分析 (1)成长过程:黄某十三岁时,母亲不幸去世,父亲再婚。因与他们不合,经常吵架,缺少管教。致使无法集中精力学习,一天到晚在外面玩,不务正业;性格上也变得越来越暴躁。 (2)社会经历:黄某初中毕业后,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个性较张扬,性格比较冲动,加之扭曲的价值观,一心想着一夜暴富,使自己一步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黄某2011年8月入监以来改造表现较好,基本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监规纪律,2014年4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后,黄某情绪出现波动,对改造丧失信心,行为养成、身份意识迅速变差。固执地认为随着减刑幅度的大幅降低,感觉前途渺茫甚至绝望。经常以各种理由逃避劳动改造,长期欠产,监区民警多次找其谈话教育,但仍旧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常以自己有病为由要求休息,有时主动要求禁闭。问他有什么想法,他就只是摇头,甚至拒不回答任何提问,多次教育效果不佳,对他人缺乏信任,屡犯监规纪律,不知悔改。2018年经监区研究决定将黄某定为监狱级顽固犯。 (1)法律观念淡薄:黄某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偏执的性格,导致黄某对当前实施的减刑、假释政策不能正确理解,固执地认为减刑是理所当然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完全忘记了自己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来这里做什么? (2)家庭原因:黄某捕前已婚,并育有一子,现25岁,黄某十分疼爱自己的这个儿子,经常同他人聊天时说,“儿子就是他这辈子的希望,好想念自己的儿子,也不知道他们现在过的怎么样”。其子迫于生计现和母亲到北京务工,因路途遥远,每年只能春节前到监狱探视一次。 (3)自身原因:黄某性格内向,为人比较懒散,凡是从自我角度出发,缺乏自我约束力,受减刑政策影响,行为养成、改造表现出现滑坡,自我约束力较差,缺乏正确认知,无法正确面对现实。 3.心理行为表现 查看其COPA-PI测评情况:报复性39分,提示有较弱的报复性;同情心60分,提示其冷酷无情,刚毅;焦虑63分,提示为自残自杀的高危人群,对前途缺乏信心,明显缺乏安全感,思想包袱大;聪慧性68分,提示思维迟钝,愚笨,混乱,缺乏逻辑性,反应不够敏捷。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较之老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最高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降低75%,落差十分巨大。黄某固执地认为前途渺茫甚至绝望,对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存在抵触情绪,对民警的教育置若罔闻,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态度,自我封闭。 (2)性格因素:性格内向,固执、自卑、多疑,缺乏同情心,情绪化性格严重;改造信心严重不足,对前途悲观。 (3)心理因素:心理包袱重,自卑感强,存在认知错误,不能正确看待问题,喜欢钻死胡同,他认准的事情,很难改变,喜欢主观推断,以偏概全,没有换位思考意识。 5. 矫治方案及过程 (1)巧妙抓住时机,建立信任关系。年初,监区对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服刑人员晚上集中在教育堂进行强化学习。当黄某连续学习一段时间后,监区管教民警抓住其渴望娱乐时间的心理找其谈心谈话,“承诺”只要其端正态度,积极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即可以解除。从而取得了黄某对他的信任,也为教育转化黄某工作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觉得警察是可以信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他的诸多偏见,使其感觉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有了希望。 (2)借助社会帮教,亲情融化坚冰。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后,判刑幅度大幅缩水,黄某自称年纪大、身体差,根本看不到刑满释放的希望,一度失去改造动力,破罐子破摔。监区民警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主动与其妻子取得联系,通报黄某目前的改造情况,在五一、中秋、国庆三次邀请其家人进监亲情帮教,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帮助他重拾家庭责任。利用亲情感召,使黄某回归到正确的改造道路上来:“我就算不为自己,也应该为家人考虑,不能再让他们担心了!”“我要多超产拿劳动报酬,减轻家人负担!”并及时给黄某办理亲情电话卡,每月按规定与家人联系,进一步巩固亲情关系。 (3)解决实际问题,温情感化。一是看到黄某没有汇款收入,也没有劳动报酬,连日常的生活都成问题,监区管教民警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自掏腰包给其购买了一百多元的生活必需品,解决了燃眉之急;二是在与黄某谈话的过程中,了解到黄某患有胸膜炎。监区管教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与医院取得联系,从医院专门请来了医生进行诊断,并与医生详细沟通,了解治疗方案。经过一个月的精心治疗,黄某的病情得到明显改善。三是注意观察黄某的劳动状况,确定他在经过教育后,劳动态度端正了,但还是未能完成单工任务。针对此情况,监区管教民警认真进行分析原因,考虑黄某的身体情况,主动将其劳动岗位由穿线岗位调整至扭编织岗位。事后,黄某十分感激,表示会进一步好好改造。 (4)发挥激励措施,树立改造信心。一方面,根据黄某的表现及时调整了他的分级处遇,从限制级晋升为普通级,给予其充分的肯定。另一方面,处处留心黄某在改造中的一些细节亮点。在一次月末的互监组调整中,黄某顾全大局,主动让出下铺,监区得知后对其进行了表扬,并号召全体人员向黄某学习。通过一次又一次警察的认可,不断增强他的幸福感、获得感。 (5)加强管理教育,强化行为养成。针对黄某身份意识差的问题,监区管教民警通过面对面的政策宣讲,使黄某认识到监规纪律是法律的延伸和具体化,提高他的思想认识。同时,强化狱政管理手段,规范学习、劳动、生活、纪律、内务的方方面面,言出法随,处理一视同仁,不搞下不为例。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对行为规范反复抓,抓反复,在重复、强化、有意识的规范化训练中根治其不良的恶习。 6.预期矫治目标 (1)引导其建立友善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寻找新的精神寄托,消除悲观情绪;能自觉参加劳动。 (2)科学文明管理,强化身份意识,狠抓行为养成,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生活信心,通过参加劳动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能够正确的、坦荡的面对刑期。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转化,黄某各方面改变较大。劳动改造方面,由原来的欠产到每月超产四百余元,保质保量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适当报酬由原来的十五元上增长至现在的二百余元,减轻家人的负担愿望如愿以偿,实现了自己服刑生活的自给自足;监管改造方面,黄某身份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截至当前做到全年无违规扣分情况,能积极参加监区、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整体改造表现呈稳定趋势;思想方面,黄某能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后的影响,正确地认知自己,正确对待服刑生活和漫长的刑期,彻底转变了思想观念,增强了改造动力,坚定了改造信心。逐步实现了从起初的抗拒到中途的顺从,再到最终的外化和内化。 经监区综合考核、集体研究,黄某符合顽固犯转化条件,报监狱审批后,已于2018年底同意对黄某的监狱级顽固犯转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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