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20年11月18日向公证处称:其承租了某公司7000亩沙地用来种植打瓜,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灌溉期间保证打瓜的正常灌溉,但该公司在灌溉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灌溉工作,导致打瓜的个头偏小,产量减产严重,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为了留存证据,以备诉讼之用,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其部分种植地尚未采摘打瓜的现状及采摘、打籽、晾晒、称重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在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该公证事项涉及打瓜的采摘、打籽、晾晒、称重等多个环节,工作强度大,持续时间久。为保证每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承办公证员分别制定了严格的公证流程,并准备了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卷尺、GPS面积测量仪、AI无线点摄像机、封条。 该公证共耗时9天。第1天至第3天,公证人员分别对打瓜的采摘、打籽、晾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利用无人机、摄像机、照像机对打瓜的种植地、打瓜的现状进行了摄像,并使用GPS面积测量仪对待采摘的打瓜种植地进行了测量,使用卷尺对部分打瓜的大小进行了测量。打瓜打籽装袋并称重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将瓜籽运至晾晒场晾晒。因为晾晒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所以公证人员利用AI无线点摄像机,对晾晒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无死角摄像,摄像画面公证员可在手机上实时查看、保存,确保了保全证据的真实性、连续性。第9天,公证人员到达晾晒场对晾晒好的瓜籽进行称重、封口、记录、粘贴封条后,存放至室内。最后、公证员查看无线点摄像机视频并取出摄像头里的内存卡带回公证处保管。 该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克服严寒、大风等恶劣天气,坚守公证第一线,保证所保全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能客观反映保全对象的现状,保证所保全对象的真实性,这是公证员、申请人乃至后期法官最关注的地方。因此,在该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利用了无人机拍摄、GPS面积测量仪测量、AI无线点摄像机24小时无死角摄像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公证人员的眼睛共同组成了公证之眼,让客观事实、证据通过公证之眼随时展现在众人眼中,进而在诉讼阶段让法官有一个客观的了解,让公平正义的事情通过公证之眼得到伸张。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兰恒信公内字第××××号 申请人:张××,男,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我处称:其与×××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土地合作种植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应在灌溉期间保证打瓜的正常灌溉,但×××公司在其种植的打瓜生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灌溉工作,导致打瓜的个头偏小,产量减产严重,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为留存证据,以备诉讼之用,特申请我处对其部分种植地未采摘的打瓜现状及采摘、打籽、晾晒、称重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一、2020年11月19日中午12时许,本公证员、本处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来到××××××乡打瓜种植现场(北纬37°8''''''''''''''''59",东经103°53''''''''''''''''49"),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公证: 首先,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在张××的带领下对该地块及地块上的未采摘打瓜现状进行查看,并由本公证员使用本处大疆无人机进行了航空拍摄,本处公证人员×××使用摄像机进行摄像。 接着,由本公证员与参与人员张某某使用百米卷尺对拟收瓜地块进行测量,每测量一次距离为100米,经测量,地块长度为705米,宽度为4.75米,面积约为5.028亩。测量过程由本公证员使用本处照相机进行拍照,本处公证人员×××使用摄像机进行摄像。 其次,申请人张××带领多名工人来到打瓜地块。第一步,由一名工人驾驶推瓜机将地块里的打瓜进行推整,第二步,由该工人驾驶并操作打籽机,其他工人将打瓜拾到打籽机内进行打籽。第三步,打籽结束后,工人将所打的两袋半瓜籽装袋封装后放入车牌号为××××的皮卡车。推瓜、打籽、装籽的过程由本公证员进行拍照,本处公证人员×××进行摄像。 然后,本处公证人员×××使用GPS面积测量仪,对已采摘打瓜地块进行了测量,经测量,该采摘地块面积为5.26亩。测量完成后本公证员使用无人机对已采摘地块进行航空拍摄,本处公证人员×××进行拍照、摄像。 最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驾车跟随车牌号为A6E126的皮卡车至××××××院内。工人将所打瓜籽抬入院中,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99.15千克、92.00千克、59.25千克。称重结束后,将瓜籽倒入院中进行晾晒。应公证员的要求,参与人员×××采购了一台AI无线点摄像机,并将该摄像机安装到院内,视频角度调整到能覆盖整个院子。本公证员使用个人华为手机下载AVAPP,连接到院内安装的摄像头进行测验、查看。全程由本处公证人员×××进行摄像。 二、2020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许,本公证员及本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张××来到×××院内,对申请人拟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保全。 首先,本公证员对于院里所晾晒的瓜籽进行了拍照,本处公证人员×××进行摄像。随后,本公证员对院中安装的摄像头进行查看,将摄像头里的内存卡取出,由本公证员带回公证处提取视频并保管。 接着,参与人员×××带领几名工人将晾晒干的瓜籽分别进行装袋,共装有两袋瓜籽,装袋结束后,由本处公证员在袋子封口处以缠绕的方式粘贴“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封讫”,并用胶带固定,本公证员、本处公证人员×××、参与人员×××、×××在封讫上签字。 最后,对瓜籽进行称重,重量分别为56.95KG、62.95KG、25.6KG。称重结束后,由×××与×××将瓜籽搬至院内北房的台子上。装袋、称重、编号的全过程由本公证员进行拍照,本处公证人员×××进行摄像。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相符,原件上本公证员、本处公证人员×××、参与人员×××、×××、×××、×××的签名均属实; 2、附于本公证书后面的照片系本公证员现场拍照取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信封中的U盘内容为本处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取得的视频,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2份共3页; 2、照片169张共43页 3、U盘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