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9日生,系四川省西南科技大学在校学生,户籍地及住址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该犯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宁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于2013年7月22日送吴忠监狱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2014年第二季度物质奖励;2014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得减刑分131.8分。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9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十监区罪犯李某某假释书面申请,经科务会议初审,认为罪犯李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严管、记过、禁闭等处罚,受到三次行政奖励,假释前连续十二个月月考核分在基础分以上,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计0分,结合原审裁定的事实,李某某系一名在校的大学生为初犯,初步评定适用假释条款。2016年9月26日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危险性评估意见:该犯出监后基本无危险。2016年10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灵武市司法局发委托评估函。社区矫正办公室回函,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家人、邻居、以及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罪犯李某某家庭和睦,经济条件一般,身心健康,评估意见为: 李某某适用于本辖区的社区矫正。经十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27日吴忠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31日吴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31日至11月4日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映。11月8日,吴忠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的假释提请。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2016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假释裁定,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吴忠监狱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12月15日由吴忠监狱将罪犯李某某送至司法局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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