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等人民币104552.35元。罪犯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2013年12月20日交付江苏省宜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宜兴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为罪犯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附带民事赔偿,但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罪犯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罪犯王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上,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八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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