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2016年8月31日,张某某到南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7月20日,司法所通过查看《南明区大数据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中的定位监管系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2017年7月18日至19日期间有未报经司法所批准,违规外出离开贵阳市,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定位状态出现异常,定位监管系统显示张某某位于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立即电话联系张某某,经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本人于2017年7月18日离开贵阳市回到老家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外出原因是因家中有亲人去世,需要回老家奔丧,但其心存侥幸,认为仅需离开贵阳市两天,时间较短不会引起司法所的注意,所以未向司法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责令张某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某某的保证人张父了解张某某未请假外出的情况,其父表示确因家中有亲人去世,于2017年7月18日回老家奔丧,但不知道张某某未经司法所批准,以为他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其父表示自己会积极配合司法所督促张某某,并与其一起到司法所配合调查说明情况。 3.2017年7月20日当天下午,张某某回到贵阳市,其本人及保证人一同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张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检讨,自己离开贵阳市时很匆忙,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只在老家待两天就回贵阳市,外出期间也绝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司法所不会发现自己的外出行为,或发现后也不会严肃追究的。张某某的保证人其父亲也表示,自己未尽到监督作用,在明知张某某外出的情况下,未向司法所确认张某某是否提前请假,自己存在疏忽大意。 4.根据调查核实,张某某系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规定活动范围2天,违反外出规定。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张某某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7月20日,居住地司法所将张某某违规外出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定位记录、谈话笔录等)提交南明区司法局,提请南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南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张某某违规的行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张某某的违规外出行为有详细定位记录等证据佐证,张某某本人及保证人也对违规外出行为作出详细说明,经评议,司法局认为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经南明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张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7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进行了宣告、送达,并对张某某进行教育谈话,向其再次重申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张某某签收书面警告决定,对警告决定没有异议。张某某对自己违规外出行为作出检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保证自己会以此次警告为戒,今后不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张某某的保证人即其父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和其他家人会加强对张某某的监督教育,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张某某违规情况发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矫正方案及时作出调整。在监督管理上,司法所调整了张某某的监管措施,制定新的矫正方案,将张某某作为重点管理,增加其电话汇报、当面报到和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次数,提高其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防止其再出现违规行为;在教育矫治上,司法所加强对张某某的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加强与其保证人和其他家人的沟通联系,时刻掌握其思想动态,争取通过家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来达到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目的。同时,南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张某某制定心理矫治方案,定期对张某某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和团体辅导,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对张某某的教育矫治工作。张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张某某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再出现违规行为,表现较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张某某的受警告事件作为案例,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以此为戒,并再次就“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重点监管规则进行了加强教育,向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强调纪律要求,明确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高他们的在刑意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违规行为,并通过定位监管系统详细掌握张某某违规外出的活动轨迹,及时固定数据记录等证据,充分发挥了定位监管系统的监督管理作用。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外出的原因进行分析,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助活动,将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结合起来,全方位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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