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九旬老人要求儿孙返还财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助老人出生于1928年2月。 1982年,老人及其丈夫在湖北省松滋市某镇某村修建了三间住房及其附属房,同年,其子张某某与许某某结婚。1984年,老人及丈夫与儿子儿媳分家,房屋、土地山林各分一半,相关税费各自缴纳。随着老两口逐渐衰老,土地更多的由儿子、儿媳负责经营。 2013年,因征地拆迁,老两口和其儿子儿媳作为一家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和集体田补偿)共计25万余元,房屋补偿为调换一套安置房、一间储藏室、一间门面房。儿子、儿媳因有房居住,便将安置房、储藏室出售,将门面房退回。除去因房屋变现支出的差价,拆迁的现金补偿和房屋变现的收入共计55万余元一直由儿子、儿媳实际占有。2013年4月,老人的丈夫去世,留下老人独自一人生活。 因为房屋被拆迁了,且与儿子、儿媳关系也不和睦,老人就一直独自在外租房生活,生活来源主要靠其女儿资助,儿子、儿媳和孙子很少前去探望。 2014年下半年,老人的孙子张孙某找借口将老人宅基地的权证要去建房,老人心疼孙子,就将资料交给孙子去申请划拨新的宅基地建房。2015年10月,房子建好后,儿子、孙子也打过几次电话,要老人搬去与他们同住。因顾虑本就不很和睦的家庭关系,老人多次予以拒绝,但经不住孙子的哄劝,老人还是搬到新房去住了。还没住几个月,老人与儿子儿媳的矛盾冲突日益加深,期间发生多次争吵,儿子甚至手持菜刀,辱骂老人,扬言要将老人赶走。老人老泪纵横,几次想到自杀。但顾忌到子女的颜面,担心自己死后村里人说子女的闲话,老人还是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只得终日以泪洗面,长时间的痛哭使得老人原本患白内障的眼睛愈发看不清了,几乎失明,老人要儿子孙子带她去医院做白内障手术,他们竟不管不问,老人无奈之下给女儿、女婿打了电话。看到可怜的几乎要瞎了的老母亲,女儿立即带她四处检查求医,辗转各地手术治疗住院80余天。这期间,老人的儿子孙子从未前去探望,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儿媳唯一探望的一次也是为养老金的事,而且言辞讥讽,语出不逊。见此情景,老人更是伤透了心,出院后又搬回了出租屋。 老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找到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的律师判断老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联系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老人申请法律援助。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当即就指派了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的段永播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上门走访,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就老人的住房、财产、生活来源、赡养等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确认沟通,考虑到此案是家庭纠纷,律师建议对属于老人的财产问题先行与儿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诉讼,老人同意了此方案,委托援助律师协调调解事宜。经过反复沟通联系,2017年4月,村委书记组织召开了现场调解会议,并按分工分头做老人和其儿子儿媳孙子的思想工作。因各方诉求差异过大,态度又非常坚决,调解以失败告终。 调解失败后,援助律师并没有灰心,转而积极为诉讼做准备,多方搜集诉讼需要的各种证据材料。在调取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儿子张某某代为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票据、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表、孙子张孙某申办新建房屋产权证等证据材料的同时,援助律师还向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单位发了《律师函》,声明该案新建房屋应属老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进行过户更名登记。2017年7月13日,在征得老人同意后,援助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老人的儿子儿媳和孙子告上了法庭,诉请返还房屋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款。 2017年8月28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老人的儿子儿媳和孙子在庭审中辩称,因家里田地大部分由他们耕种,所以他们应占拆迁补偿款的大部分份额,且老人年高体弱,应与他们共同生活,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不应该进行分割,老人名下的宅基地也已经赠与给孙子张某了。因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2017年11月9日,此案再次开庭。援助律师基于事先的准备工作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陈述,发表了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人及其儿孙因共同财产被征收所得补偿的分配依据应是其各自享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因祖屋主要由老人夫妇建设,故在房屋补偿方面应该适当多分。老人及其儿孙均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耕种、居住土地份额的收益权、使用权,土地补偿款应该均分,但对其中的青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儿子儿媳和孙子方应当多分。鉴于诉讼双方是一个大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和生产经营没有明确约定,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对相关财产的补偿等额均分更为合理。 2017年12月25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为拆迁的现金补偿和房屋变现的收入55万余元,应由老人及其丈夫、儿子张某某、儿媳许某某和孙子张某5人均分。因补偿款由儿子张某某实际领取,补偿的房屋由孙子张孙某实际变现,儿子张某某和孙子张孙某长期占有老人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老人进行归还。儿子张某某和孙子张孙某以老人不应单独生活为由不向其交付补偿金,侵害了老人的财产权,其承担侵权责任与其承担赡养义务并不矛盾。鉴于老人的丈夫已经去世,其享有的补偿款份额依法属遗产,应另案处理。因此,法院判决儿子张某某、孙子张孙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老人支付补偿款11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儿孙在涉及拆迁补偿中侵占老人财产的案件,此类型案件在当前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农村的生产、生活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当家人如果不能秉持公平原则,非常容易损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成员,譬如远嫁的女儿、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或者是未成年人。 本案中,老人的儿子张某某及孙子张孙某在侵占了其财物后,不尽赡养义务,对老人非打则骂,使老人受尽委屈,却无处诉说。眼见自己一手抚养长大的儿孙如今却是这般模样,老人选择了逆来顺受,满腹心酸却无处求助。伤心绝望之际,老人求助于法律援助解决了财产侵占的问题,化解了老人的部分问题。 援助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从老人的实际情况考虑,为了缓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首先是希望通过调解能较彻底地解决矛盾纠纷。当调解不成时,援助律师又帮助受援人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庭审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较好,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本案最终为老人解决了财产被侵占的问题,说明法律援助维护农村地区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效,也非常必要。法院的判决不仅仅使老人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更是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孙的教育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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