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金某某,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2011年10月20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5年10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2年3月16日投入兰州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月15日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现余刑为7年6个月。该犯于2016年11月9日因摔倒后胯骨疼痛明显送监狱医院治疗,于当日转送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2脑梗塞;3冠心病,心绞痛;4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右侧板块形成;5,2型糖尿病。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08年前,因左侧肢体力弱伴麻木,头痛,头晕,乏力就诊于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行头颅CT:右侧基底节区及双侧侧脑室旁腔吸性脑梗塞,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并于2011年9月26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多发性,原发性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出院后,上述症状仍间断发作,多次到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后上述症状加重并出现小便失禁,2016年11月4日摔倒后胯部疼痛明显。2016年11月9日送入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28日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为:1.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多发性脑梗塞3,动脉粥样硬化;4,血管性帕金森综合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通知》第五条第一款,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三条第四款“高血压病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一条件,2017年3月30日,监区研究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的病情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也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充分,建议对罪犯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监区的报告后,就此事展开了一系列的工作。 首先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同监狱医院医生通过病情诊断书、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鉴别,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民警和监区民警到省局兰州医院实地了解金犯病情,并及时向分管监狱长汇报,经分管监狱长审查后,认为该犯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该犯病情比较严重,建议马上进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接着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立刻联系了该犯的家属,就该犯目前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制度和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希望家属尽快到监狱办理相关事宜。刚开始时金犯家属犹豫不决,后经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解说后,家属表示尽快到监狱办理马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项。次日,家属到监狱后,办案民警又给金犯家属介绍了金犯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详细情况。家属感谢监狱对金犯的治疗和关心,同意接收金犯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该犯的儿子,金某,现居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从事个体经营,同意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在其房屋居住,并作为金某某的保证人,有能力保证其衣食住行医等生活资源。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其资格审查后,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单》,金某也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与此同时监狱积极联系兰州市七里河司法局,就该犯在监狱的表现情况做了沟通。该犯在住院治疗之前,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一直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得法院一次减刑一年的奖励。他的心理评估报告显示,该犯的暴力倾向较弱,报复欲较小,犯罪思维程度轻微。之后司法局根据监狱的委托函和监狱寄去的金犯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对罪犯金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他们通过对该犯所属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的走访,了解到该犯在家期间为人老实,与邻里团结和睦,表现一直良好,并且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也承诺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教育工作。但七里河司法局认为金某某有劣迹,监外执行有危险性,不予以接收,后经监狱多次沟通协调后,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书。 2017年4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联合监狱医院负责人,召开科务会议,就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研究。与会民警一致认为罪犯金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五条第一款,服刑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程序符合规定,并且材料齐全,与会人员全体签字,建议对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审查表》,科室负责人也签注了同意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提交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5月5日,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和《保外就医审查表》。同日监狱召开了评审委员会会议,与会评审委员和兰州市大沙坪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志对此事进行了审议,认为情况属实,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于2017年5月5日在狱内将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监狱法》第25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第112号第五条第一款、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金某某的病情及办理程序都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起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省局生活卫生装备处在接到兰州监狱上报的材料后,对该犯的病情做了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及时送狱政处,狱政处对罪犯金某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出具了审查意见,将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甘狱刑执第28号文件批准从当日开始对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到对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监狱马上联系家属和兰州市七里河司法局,由于临近下班,与司法局领导多次联系当日移交无果后,经请示监狱和省局领导,同意5月31日进行移交,在此期间由监狱临时代管。

【案件办理结果】

本次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省局、监狱领导高度重视,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办案民警尽心尽力、加班加点,使案件顺利办结。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兰州市七里河司法局从调查评估到接收的整个过程中,表现的不尽人意,也反映出我们与司法局的联系沟通远远不够,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监狱事业的需要,同时深深地体会到《关于推进全省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和充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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