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中的私房改造问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军因不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塘边路1、5号房屋退还手续的函》(海住建房(2016)739号),决定将塘边路1、5号房撤销改造手续,将房屋产权依法退还原产权所有人,吴某军认为侵犯了现有承租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吴某军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是否继续承租第三人所有的塘边路1号房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租赁关系,而非行政诉讼范围。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将塘边路1号房屋所有权退还给原产权所有人,不影响租赁关系,其是否继续承租第三人所有的塘边路1号房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租赁关系,由产权人与租户签署续租协议协商,而非行政诉讼范围。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证,本案标的房屋为1958年10月列入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1990年登记为直管公房。依据1981年4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塘边路1、5号房不应登记为直管公房,住建局经调查核实,征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意见,并报请海口市政府批准同意,依法作出了《关于办理塘边路1、5号房屋退还手续的函(海住建房(2016)739号),决定将塘边路1、5号房撤销改造手续,将房屋产权依法退还原产权所有人,属于依法行政。经过住建局、法院的法律解释和耐心劝导,吴某军主动撤诉。

【法律分析】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本案诉争房产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标的房屋为1958年10月列入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1990年登记为直管公房。依据1981年4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的振东街45号房产已纳入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系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因此,应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吴某军是否是适格原告主体资格 塘边路1号房屋所有权退还给原产权所有人,不影响吴某军的租赁关系,其是否继续承租第三人所有的塘边路1号房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租赁关系,由产权人与租户签署续租协议协商,而非本案行政诉讼范围,本案吴某军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典型意义】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 (二)把握政策,实事求是。把握政策是做好法律稳定工作的核心所在。如果政府仅考虑解决矛盾,不严格把握政策,则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只有全面、充分、实事求是地考虑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认认真真分析其产生、发展、爆发的全过程,并采取符合政策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三)不添新乱,不留后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就是难啃的硬骨头。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既要充分尊重当时的特定历史,充分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理解当时政策的进步意义,又要确保今后不产生新的矛盾,不增添新的麻烦,不留下任何隐患,将心比心,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去解疑释惑,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所有上访者尽情倾诉。 本案吴某军原租用的塘边路1号因住房漏水严重,系危房,于2009年2月,向海口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配租廉租房申请。2010年4月,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为解决住房困难,批准同意申请,吴某军于2013年5月取得中贤村A2-301号廉租房,经过住建局、法院的法律解释和耐心劝导,吴某军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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