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迎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青海省果洛州甘德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3年8月30日送柴达木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8月5日起,罪犯迎某患肝炎等疾病,一直在监狱医院就诊治疗,因监狱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治疗效果一直不明显,2015年8月20监狱将罪犯迎某送往监狱驻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诊断为疑似肝硬化失代偿。鉴于罪犯迎某病情较为严重,监狱将格尔木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电话告知了罪犯迎某亲属,其亲属了解情况后,提出要对罪犯迎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对罪犯迎某进行个别谈话时,他也请求监狱对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8日,监狱就此事经会议研究,决定将罪犯迎某送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诊治并做病情鉴定,同时向罪犯迎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发函委托征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9月29日,甘德县司法局经调查走访,征求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原工作单位(青珍乡)、被害人意见,均认为罪犯迎某入狱前表现良好,同意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甘德县司法局经评估,也同意对罪犯迎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0月13日,经省红十字医院确诊,罪犯迎某患有肝硬化等疾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该犯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鉴于此情况,监狱便中止了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无果的情况,民警找罪犯迎某谈话时,罪犯迎某情绪稳定,心态豁达,表示保外就医无果是因为自己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这件事不会影响他的改造信心,他仍会一如既往的投入到改造生活当中,争取早日获得减刑奖励,并诚心感谢监狱对他所作的一切。监区民警也反映,罪犯迎某在平时的改造中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深挖犯罪根源,性格开朗,乐于助人,身体虽有病,但却闲不住,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从不以身体有病而逃避学习和生产劳动。暂予监外执行无果,丝毫没有影响他的改造热情,真诚改造,始终如一。鉴于罪犯迎某良好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建议对其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讨论研究,认为罪犯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建议对其假释。并于2016年1月5日,再次向甘德县司法局发函征求假释意见,2016年3月16日,甘德县司法局复函,认为罪犯迎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亲属积极缴纳了3000元罚金,经综合评估同意对其假释。监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相继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部门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建议对罪犯迎某提请假释,并于2016年5月28日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19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和合议,认为柴达木监狱对罪犯迎某提请假释建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迎某予以假释。8月22日,监狱选派民警将罪犯迎某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真正做到了“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