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家住北京市怀柔区某村的彭某发现家门外平房边栽的一根电线杆倾斜,倒向了自家平房,压到了平房房顶,导致屋顶开裂损坏严重。因该电线杆为村供电所为保障居民供电需要所栽,彭某为此找到供电所,要求其赔偿房屋损坏维修等费用共计7万元,并将电线杆迁移到别处。双方对赔偿事宜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某日,彭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申请调解解决受损房屋修复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彭某的调解申请后,联系了供电所,得到供电所表示愿意调解的答复后,选择了三名调解经验丰富、熟悉农村工作的调解员负责该调解案件。调解员首先向彭某了解情况。据彭某表示,电线杆系供电所几年前栽在家门外的,起先没有出现问题,最近这一两年,村里有几户村民的房屋都被倾斜的电线杆压坏。自己的房屋属于损坏严重的,修复需要的费用较多。彭某跟供电所沟通之后,对方觉得提出的赔偿太高,无法达成一致。 在向彭某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进行了现场的走访勘察,实地查看电线杆和受损房屋位置、彭某平房受损程度、屋内物品损坏情况等,确定侵权损害事实。在现场查看完毕后,调解员经过商讨决定采取单独约谈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保障双方当事人能够不受影响的表达诉求,方便后续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与彭某进行了沟通,告知彭某与供电所之间的纠纷属于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彭某可以要求栽电线杆的供电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彭某可以要求供电所负责维修房屋,或者根据赔偿房屋破裂漏雨的情况,要求经济赔偿。 接着,调解员联系供电所,表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因居民供电需要,在村民彭某房屋外设立的电线杆,其产权归设立该电线杆的汤河口供电所所有。根据该条规定,电线杆倾倒损害彭某房屋的法律责任应由电线杆的拥有者即供电所承担。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件中,彭某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是由于供电所栽的电线杆倾斜导致的即可,供电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免责事由。 本案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实地勘察和调查询问,电线杆倾倒造成的房屋损坏的情况确实存在。供电所表示,电线杆确实是供电所所栽,也愿意承担责任。之前村里也曾经出现过电线杆因种种原因倾斜,压到房屋的事情,但是都及时将电线杆立直,损失较小,村民自己可以修复房屋,不修复也不影响使用。彭某当时要求7万元赔偿,并将电线杆移走,所以双方未达成协商。 在与双方单独沟通后,调解员召开了调解员会议,结合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表述分析认为: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供电所设立的电线杆压倒房屋的核心事实不存在异议,主要矛盾点集中在对房屋损害赔偿金数额上,和是否将电线杆移走上,属于可协商的范畴,且双方解决问题的意愿强烈,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此次纠纷。 一周后,调委会在对案件有了充分了解的前提下,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与双方单独交流。供电所承认彭某房屋由于电线杆倾倒造成裂口、渗漏等问题,但对彭某提出的房屋损失数额不予认同,认为之前也处理过类似情况,根据彭某家损失情况看,修缮房屋不需要7万元,房屋损害赔偿金数额和修复房屋所需费用需要再商议,且电线杆不能挪走。在与供电站的交流中,调解员告诉变电站的负责人,电线杆是供电所所有,理应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巡逻检查,因为供电所工作疏漏,才造成电线杆倾斜导致彭某房屋裂口、漏雨,且损坏程度较以往同类案件更为严重。况且彭某父亲在此居住,考虑到老人的安全和晚年生活,供电所理应积极对彭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供电所表示,赔偿5万元可以接受。彭某则要求供电所负责修复房屋,一次性赔偿不能少于6万元并且将电线杆挪走。 调解员告诉彭某,供电所承认电线杆倾倒给他家房屋造成了损害,而且供电站认错态度良好,愿意赔礼道歉、承担赔偿责任。但彭某要求6万元的赔偿,明显超出房屋损失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费用。根据调解委员会此前调解的同类案件,建议彭某自行修复房屋,适当减低经济赔偿要求;对于挪走电线杆的要求,调解员向彭某说明在此处安装电线杆是为了满足周边村民用电需要,如果挪走,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建议彭某多方考虑,降低要求数额,尽快将拖延已久的破损房屋修缮完毕,重新投入使用,方便家人的生活。 彭某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自己的要求。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双方见面,供电所主动询问彭某房屋修复的情况,对给彭某造成的损失再次表达歉意。供电所的主动示好为进一步讨论赔偿金额奠定了良好的沟通氛围。趁着双方气氛缓和的时机,调解员及时提出,既然双方对主要事实无争议,为了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保障彭某家中老人的正常生活,尽快修复房屋。通过调解员法理结合的耐心细致讲解,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答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以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1.供电所给付彭某一次性补偿款5万元。 2.平房损坏部分由彭某自行修复。 3.电线杆由供电所负责立直,并与平房保持安全距离,此工作于2020年6月前完工。 4.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此争议一次了结。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离不开前期调解员对双方诉求的充分了解、准确发现矛盾点,通过释法和沟通降低双方的心理预期,使赔偿金额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随着基础建设逐步完善,各种公用设施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生活中,设备的所有者应该加强安全检查,避免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