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建瓯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6月18日经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2015年7月27日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初以来罪犯郑某某因病情严重多次到监狱驻地武夷山市立医院就诊,经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直肠癌,我监将该犯病情通知罪犯家属。2017年4月10日,福建省武夷山市立医院正式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直肠癌。当日,罪犯郑某某儿子郑某某到我监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表示愿意作为该犯保证人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4月11日我监发函建瓯市司法局委托该局对罪犯郑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评估,4月27日我监收到建瓯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瓯司矫评估〔2017〕048号),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不具备在我市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为:郑某某的儿子郑某某作为保证人在福州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郑某某的妻子游某某作为其实际护理人员也长期居住在福州,所以我所认定郑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实际居住地为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村。但我监经调查了解担保人郑某某在福州并未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马尾区司法局也认为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不是马尾区。鉴于罪犯郑某某病情严重,我监多次动员担保人郑某某回到建瓯照顾父亲并承担担保义务,后郑某某表示愿意回到建瓯照顾父亲并向我监提出书面报告。5月9日我监派员赴建瓯市司法局并致建瓯司法局《关于请求将罪犯郑某某列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函》,担保人郑某某向建瓯市司法局做出书面承诺回到建瓯居住履行监管责任。同日建瓯市司法局复函我监同意接收郑某某。
【案件办理结果】
收到建瓯司法局复函后,我监立即启动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分监区、监区、狱政管理科、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2017年5月12日我监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5月19日我监将该犯移交建瓯市司法局管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病情恶化,于6月6日死亡。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庞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大量人口到城市务工,但这些人并未在城市落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办理过程中对居住地核实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从本位主义角度出发,无论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都以各自的理由拒绝接收罪犯在本地参加社区矫正,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监狱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需要多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本案中监狱动员担保人回到户籍地居住生活,并向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承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