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现场“调解+普法”护航城市社区微改造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社区32号大院和59号大院是上世纪中末期建设,楼龄长、设施旧、环境差等问题比较突出,社区居民都期盼得到改造。2018年9月,这两个大院的居民迎来了期盼已久的好消息——两个大院被纳入广州市2018年首批城市更新微改造项目。微改造,主要是相对于拆除重建的“全面改造”而言。2016年,广州印发实施《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创造性地提出微改造的城市更新模式,明确不再对老城区大拆大建,改为循序渐进地修复、活化、培育,使其保留生机,让老城老而不衰,魅力常在。通过微改造,32号和59号大院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社区居民群众都拍手叫好。但微改造在施工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纠纷等,如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施工方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纠纷等等,矛盾看似虽小,但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便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微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 2019年春节后,施工队陆续开始进场施工。某一天,施工工人在烧防盗网时不慎将火星溅入居民阳台,引燃了该居民家中放置于阳台的衣物等物品。业主黄某情绪激动,要求施工队高额赔偿。经过前期居委会多次调解沟通协调后,黄某情绪平复。在征得业主、施工方双方同意下,居委会召集社区法律顾问、社工、施工队负责人、受损业主方及居民代表现场进行调解,由律师现场“以案说法”,就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本次活动开始前,社区居委会将此活动的信息发到32号和59号大院微改造的微信群,邀请有兴趣的社区居民群众可当天到活动地点进行旁听,并告知社区居民群众活动结束后社区法律顾问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当天阴雨绵绵,但无碍群众的热情,许多居民打着雨伞驻足旁听这一现场“调解+普法”的活动。在社区居委会的主持下,通过双方口述事故情形、实地查看事故现场、提出赔偿方案的形式进行调解,可惜双方仍无法接受,业主强烈要求司法途径解决。双方的调解一时陷入缰局。 针对赔偿方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社区法律顾问贺律师耐心向当事人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其它类似典型成功调解案件,说明调解与诉讼对双方的利弊,居民代表们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加入劝和。经多方努力,最后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在律师进行现场普法宣传的过程中,针对微改造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工作人员提出若居民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施工不慎损坏占道物品,是否也需要赔偿等问题,社区法律顾问贺律师向施工方和现场群众进行了详细法律解答。在本次“调解+普法”活动结束后,社区居委会又将活动的情况、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整理,通过社区居民微信群、车陂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车陂街辖内社区居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重点宣传内容】

1、有关社会人士参与调解,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的规定,社会人士参与调解需符合以下条件:1.应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2.征得当事人的同意;3.应是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或者是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 2、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解决矛盾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若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在民事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害按照什么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6、在公共区域私自堆放物品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私自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法针对性强。此次现场“调解+普法”围绕的焦点问题是车陂北社区居民身边正在发生的,正是他们最关心的事情。在推进城市微改造的过程中,社区群众对在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普遍存在着迫切的普法需求。此次通过现场“调解+普法”,不仅让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让群众直观、近距离了解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为群众宣传、指引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还用“以案释法”的方式生动直观地向社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群众参与度高。以往的社区普法宣传讲座,大多以“你听我说”的形式开展,居民群众“听完就算,反正与我无关”,宣传普法讲座的效果大打折扣。以往的调解多是在调解室中进行,参与调解的仅为纠纷当事人,而本次“调解+普法”形式,让调解现场就在社区居民身边,居民们旁听了整个调解的过程,并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发表意见与建议,无形中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大众评判的参考意见,更有利于促使双方依法、公平、自愿解决矛盾纠纷。调解过后,社区律师还专门针对调解过程中的疑问等进行专业解答,形成了“你说我说大家说”的普法新形式,大大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是宣传效果好。现场“调解+普法”活动组织了社区居民群众、微改造工程的施工工人一起参与,在化解了矛盾双方之间纠纷的同时亦解惑了双方的法律问题,实现了活动效果的最大化,有力推动了车陂北社区32号大院和59号大院的微改造工程顺利开展,还为车陂街推进辖内其他老旧社区微改造工作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