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丈夫邢某某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于1997年出生,智力残疾二级,小女儿于2002年出生。邢某某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后,刘某某便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2020年5月,刘某某就离婚等事宜向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刘某某收入微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请求事项符合《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高淳区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史南山律师办理此案。 受援人告诉承办律师,小女儿今年刚刚被大学录取,但其无力供养小女儿继续读书,提出离婚的目的是希望邢某某承担女儿们的抚养费,让小女儿顺利完成学业,大女儿生活也有一些保障。但邢某某离家出走已经十几年了,只听说居住在南京市溧水区,但具体住址不详。 承办律师认为,查清邢某某的住址信息并让其到庭是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辗转了解到,邢某某曾在溧水开发区与人发生纠纷报过警,据此查到了邢某某的地址并联系到了本人,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向承办法官介绍受援人的特殊情况和本案案情,推动案件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调解阶段,承办律师向邢某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行为的错误和不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其作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同时承办律师进一步指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遗弃罪,如拒绝履行义务,刘某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调解员也从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邢某某经济条件不太好,身体也不好,让其承担过重的经济责任是不现实的,同时受援人表示只要邢某某能给付一定的款项来供女儿生活读书,其他的便不再追究。最终在援助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受援人抚养,邢某某向受援人分期支付抚养费10万元,共同住房归受援人所有。本案顺利办结,受援人刘某某对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丈夫离家出走,妻子诉请离婚及追索抚养费的离婚案例,涉及对妇女儿童群体权益的保护。邢某某离家出走十余年,受援人独自照料两个女儿,双方对于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都没有争议。在如何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上,援助律师充分考虑到受援人的合理诉求和邢某某的实际困难,通过释法明义,情法结合,最终让邢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成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较好的专业能力和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促成问题解决的办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