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8日,张某的朋友王某纠集张某等人,到吉林省梅河口市莱茵河附近与小徐“定点”约架,王某将在一烘烤店饮酒的小徐叫出,王某和张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将小徐和小徐的同学小周打伤。经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徐腿部受轻微伤;小周眼部外伤致左侧眼眶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于2018年3月17日被梅河口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张某的爷爷向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身患残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18年6月3日,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伟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首先与张某的爷爷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张某是一位孤儿,父亲和母亲在张某3岁左右时先后去世,一直与爷爷相依为命。由于张某父母早年去世,爷爷对张某非常疼爱,从小到大从不打骂张某。张某在读完小学以后就辍学在家,无所事事,祖孙二人就靠爷爷每天起早贪黑拉板车送货挣点钱来维持生活,勉强能维持温饱。张某自从辍学以后,由于年龄较小,也不能出去工作,就和社会上的一帮小哥们儿东游西逛,难免被社会上的小混混带坏。张某16岁那年,与社会上的小混混发生争执后,其中一个男青年用刀将张某腹部刺伤,造成张某小肠30厘米横断,结肠有一3厘米横行穿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本来就是一个孤儿,受伤后爷爷更加对张某百依百顺,张某从此更加肆无忌惮,整天和社会上的小青年吃吃喝喝,打打闹闹,因此导致本案发生。 了解张某的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查阅案卷材料。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了解到,张某在该案件中是受王某的指使前往案发地点,开始一直在观望中,并没有直接参与,后来张某看他们打的严重,就喊报警,对方的小徐上前打了张某两下后,张某就用脚踢了小徐两下。张某到案后感到非常后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鉴于上述情况,李律师决定为张某进行从轻处罚的辩护。在2018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时,李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一直在观望,也不是组织者,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孤儿残疾人由于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刑事犯罪案件。张某从小失去父母由爷爷带大,一直在爷爷的溺爱中成长,其生理和心理状况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孩子有一定的区别,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援助律师从张某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从而使被告人获得轻判,让其有了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