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书我收到了,房子我也已经卖掉了,实在感谢你们帮我解决了麻烦事儿”。 九月初,寿宁县公证处接到张某的电话致谢。今年六月,张某来到福建省寿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经询问,前台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欲出售于2014年在西安市购买的一处房产,但因工作繁忙,不便亲自前往西安市办理房产出售的事宜,特委托朋友陈某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承办公证员详细审查了张某的提供的材料,发现两个问题,第一所提供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第二张某于2008年与卢某结婚,至今没有离婚。承办公证员向张某解释了委托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法规,婚后所购得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单方单独委托的,可能无法达成出售房产的目的,并建议与卢某一起办理委托公证。张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接受了建议。承办公证员于当日就为张某、卢某办理了委托公证。考虑到张某夫妇工作繁忙,该公证所需补充的材料要从西安市邮寄回来,但是张某夫妇均无时间再次来到公证处补证和领取公证书。针对这一情况,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以邮寄收取补证材料和邮寄送达公证书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烦恼。 查询该房产的共有人、抵押登记等产权信息,审查后符合出证证书条件,不存在司法部“五不准”限制情况,同时在公证员收到补证的材料后,遂出具了公证书,并以当事人预留的地址邮寄出了公证书。 近年来,我处实行预约办证服务、应急办证服务、上门公证服务,推行公证书EMS邮寄送达方式,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办证要求,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惠民,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某村某街某号。 卢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某村某街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卢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卢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寿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