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2014)惠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于2015年7月3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豫北监狱生活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郑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罪犯郑某某自2015年7月30日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该犯综合表现一贯良好。原判认定罪犯郑某某系初犯,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察其原判情节及其在狱的实际表现,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 生活监区将对罪犯郑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合法、有据、适当,报送材料齐全、规范、完备,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向罪犯郑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去函,委托其对罪犯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6月15日,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出具了罪犯郑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7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及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郑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经审查,罪犯郑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罪犯郑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郑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7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做出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并将对罪犯郑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将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郑某某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8年9月2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刑更3152号裁定书:“罪犯郑某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