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蓝山县太坪圩小佳田村冲头村民小组申请撤销新林权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位于蓝山县太坪圩乡境内的野猪窝山场,面积1476.25亩,土改时县政府确权给了冲头村民小组,此后一直由冲头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即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时,冲头村所属的太坪乡小佳田行政村及相邻的某村乘填发山林所有证之机,私自将该山场填给了他们自己,后两村所填山林证均被县政府明令宣布作废。1982年开始,先是冲头村民小组与本组所属的小佳田行政村产生争执,之后相邻的某村加入争执,1989年1月,冲头村民小组以小佳田行政村为被告、某村为第三人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很多法律尚不健全,类似案件都是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蓝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部分山场归冲头村民小组所有,还有部分归小佳田行政村所有,作为第三人的相邻某村没有份额。一审判决以后,冲头村民小组及相邻某村均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小佳田行政村未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相邻某村的上诉,支持了冲头村民小组的绝大部分请求,将山岭绝大部分判给了冲头村民小组。1995年5月,蓝山县政府根据永州市中级法院的上述判决为冲头村民小组核发了山林所有证,将三方所争执的上述山场绝大部分确权给了冲头村民小组。1998年6月3日,由于相邻某村不服判决而申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又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裁定撤销了蓝山县法院及永州市中级法院之前分别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并裁定“本案移送蓝山县人民政府处理”。此后十几、二十年当中,蓝山县调纠办代表蓝山县政府一直在“调处”当中,一直未有定论。今年7月,冲头村民小组组长因到蓝山县不动产中心查询别的事情,偶然发现蓝山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国家进行林业改革的时候,已经将上述山场为相邻某村填发了新的林权证书。于是,冲头村民小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蓝山县人民政府为相邻某村填发的新林权证是否合法,能否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由县政府自行纠错撤销。

【律师代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亦有同样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涉及到土地、山岭、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2011年在全国展开的林业改革政策,原则之一是将没有争议的山岭林木进一步明晰权属,避免日后再产生争议。本案,蓝山县人民政府对单位集体之间发生的山岭争议在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没有经过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直接填发新林权证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同时也与国家林业改革政策不符,但是,如何维护冲头村民小组的利益,是采用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是否同样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代理律师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诉讼方式对村民来说要麻烦得多,费用也要多出很多,相反,采用非诉讼方式要简单一些,而且,相信政府在律师的参与下,能够自己纠正错误,这样,既发挥了律师的作用,也体现树立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律师会同村民一起向政府反映并提出申请,政府经过核实,作出了撤销为相邻某村填发的新林权证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规定很明显,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诉讼结束后再由政府填发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蓝山县人民政府将当事人争议中的山岭林木所有权在没有经过处理、复议、诉讼的情况下直接填发林权证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

【案例评析】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土地山林纠纷在农村中非常常见,除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对村民生存的重要性以外,很多纠纷实际上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细致及疏忽有重大关系,本案当中,在新林权证填发之前,三方当事人为该山岭已经打了几十年的官司,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而造成诉讼的起始原因就是因为1982年填证时没有认真复核造成的,30多年后的今天,在林业改革的过程中,又重蹈覆辙,再犯同样错误,非常令人痛心,所幸的是,政府最后还是自行纠错了,这也是不幸中之大幸吧!

【结语和建议】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山林定权发证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的利益,本案在申请撤证的处理过程中,历经了很多波折,虽然最后顺利撤证,但中途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实在不敢恭维,建议政府要加大为老百姓服务的力度,并建立一定机制,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