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1967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3月,苏某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2016年3月31日,苏某到白云区司法局报到,由白云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苏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虽在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自己的罪犯身份。苏某入矫前因为赌博欠下巨款,为了躲避债主追债,手机经常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谈话提醒,但苏某仍然态度敷衍,我行我素。针对苏某的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在要求其每个月一次当面报到,每周一次电话汇报的基础上,每月不定期安排其到司法所接受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并要求其随叫随到。 2017年4月9日下午,司法所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包括苏某在内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次日上午到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苏某于4月10日早上致电司法所称在家腹泻,无法参加。司法所要求苏某必须到所办理请假手续,苏某拒绝并关闭手机。司法所遂致电苏某女儿,要求其督促苏某到所报到,但苏某女儿称苏某已经前往广东省信宜市处理外公后事,司法所向苏某女儿强调苏某是罪犯身份,指出苏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广州市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家属督促苏某立即返回。当日下午,苏某回电司法所,司法所要求苏某立即返回广州市,苏某断然拒绝,随后关闭手机,脱离监管。司法所立即向白云区司法局报告,白云区司法局立即将苏某的情况通报白云区公安分局,请求协助查找,并分别向广州市司法局和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报告。4月12日上午,司法所走访苏某家庭及所在村委,将苏某脱离监管的后果告知其家属,责令家属督促苏某立即回所报到。司法所走访后,苏某于当日回到司法所报到,承认并交代了违规外出的具体情况。 2.司法所于2017年4月12日对苏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脱离监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谈话笔录。鉴于苏某违规外出被司法所发现,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时遭苏某拒绝并将手机关机脱离监管,情节严重,4月13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对苏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当日,即安排驻区司法警察对苏某进行训诫谈话,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最终查明:苏某为躲避催债人,于2017年4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前往江西省九江市,并向家人隐瞒行踪谎称前往广东省信宜市,被司法所发现其违规外出后,更于4月10日关停被司法所掌握的电话号码,脱离监管,4月11日返回广州市后藏匿于亲戚家中,4月12日才到司法所报到。苏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相关规定中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4月13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报请白云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白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白云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抄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白云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19日初次提请公安机关对苏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无处理或回复。2017年5月9日,白云区司法局再次提请公安机关对苏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仍无处理或回复。2017年8月2日,白云区司法局联系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协助,督促区公安分局办理对苏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事宜。白云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苏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决定,当日,苏某被押送白云区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区司法局于4月19日对苏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立即将苏某的管理类别调整为重点管理,严格落实报到制度,加强对苏某的监管教育,使苏某明确了自己的罪犯身份,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得到明显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苏某未经请假离开广州市后,白云区司法局立即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对苏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均抄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未及时回应的情况下,白云区司法局主动联系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请给苏某治安管理处罚进行督促落实。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苏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的落实,恰值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区司法局借机以苏某为反面案例,对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极大的震撼。 (七)本案例处理的后续进展 白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该案例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反思,苏某违规外出发生时,正值我省试用推广防拆卸电子定位手环阶段,在册服刑人员尚未全员佩戴定位电子手环,苏某违规外出的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事件发生后,白云区司法局主动申请区财政支持,加快定位电子手环的配置,现已实现对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应戴尽戴。

【小结】

对于平时表现差、监管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在其出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做出扣分或警告处理,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检、法、司等各成员单位间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协作,才能及时发现、处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切实维护法律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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