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外地农村务工人员汪某某经人介绍进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小区从事园林绿化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银行流水上有备注“代发某某集团公司员工工资”。汪某某未与上述任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公司也未为汪某某购买社会保险等。2020年6月30日,汪某某在某小区进行剪枝扶梯作业时,被掉落的树枝砸伤头部及腰部,当场昏迷。后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椎体新发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及全身软组织挫伤。汪某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均由其本人支付。 汪某某出院后经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医药费及五个半月误工费共计26893.57元。同时该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汪某某不得再向该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否则应退还案涉协议支付的费用并向该公司支付以前述款项为基础的1倍违约金。汪某某于2021年1月8日签署了该协议,但该协议上仅有汪某某签字捺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仅有一名工作人员邹某在汪某某签署协议10个月后在甲方处签字,且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汪某某签署协议的一年内迟迟未向其履行协议给付款项。 2021年10月14日,汪某某在他人的指引下,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汪某某系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聿棋律师事务所的陈晨律师承办该案。 陈晨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10月21日约见汪某某,仔细查阅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汪某某的工资系由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发,且汪某某未与任一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外汪某某所工作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其受伤后经多方转包,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在与汪某某沟通的过程中,汪某某认为其损害构成工伤,而陈律师认为汪某某自认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更重要的是已超过认定工伤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要以工伤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首先程序周期会比较长,当事人需先行认定工伤,再行主张工伤赔偿,过程及程序繁复且漫长;其次,本案极大可能会因已过法定的工伤认定期限而直接被驳回。而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直接起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则汪某某依据手里现有证据,包括签署的协议书及内部流程审核证据即可达到其证明目的,举证难度大大降低,本案诉讼风险也大大降低。陈律师和汪某某阐明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后,汪某某明确表示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对汪某某的伤情进行认真研判,陈律师认为其伤情极大可能构成伤残,故建议汪某某先做伤残鉴定确认伤情后再采取下一步行动,即使汪某某的损伤未构成伤残,也可以依照该鉴定意见报告确认的后期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等来明确各项损失及计算依据。汪某某采纳了陈晨律师的建议,自行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汪某某拿到的伤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确认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拿到鉴定报告后,陈晨律师第二次约见了汪某某,了解其老人及子女抚养情况,草拟了民事起诉状和赔偿清单,要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2638元,并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网上提交立案手续。 因该案涉及某某集团关联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陈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该案因涉及某某集团,应当由广东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不予受理,并直接在网上驳回了立案。陈律师考虑该案若由广东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则将大大增加受援人的维权成本。后陈律师查阅了案涉公司的其他涉讼信息,发现同类型案件在其他法院有最新的开庭公告信息,同时陈晨律师电话联系广东省广州中院立案庭,该立案庭告知律师先由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发现需要移送管辖案件再行内部移送,得知上述信息后,陈晨律师将查阅到的其他法院涉及本案被告公司近期最新的开庭公告信息打印,并携带了完整的立案材料前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沟通后成功办理立案手续。 该案案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联系了汪某某并履行了案涉协议所确定的款项。由于汪某某所签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及一次性终结的限制条款,汪某某非常担心以上情形会对本案判决结果造成不利影响。陈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分析案情后,告知受援人其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内容仅仅涉及了医药费和误工费,并未包括残疾赔偿金,即使对方在该协议上盖章追认,但该协议仍可以因显失公平而撤销,对方支付的相应款项予以抵扣即可。该案庭审过程中,对方公司果然辩称双方已调解并签订书面协议书,公司认可工作人员邹某署名的协议书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庭提交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与汪某某提交的协议书内容一致,且公司已向对方汪某某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6893.57元,若汪某某坚持起诉,则应按照已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条返还一次性补助金及支付违约金。陈晨律师则认为汪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签订协议时汪某某尚未进行法医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全面、客观的认知,案涉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汪某某不构成伤残的基础上,现汪某某经法医鉴定后,其伤情已构成伤残,其损失与在不构成伤残情况下存有较大差异,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近年来武汉市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 法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按照汪某某的实际伤情来计算其损失。经综合酌定,汪某某所在的某某园林公司对汪某某的受伤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汪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2021年9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判决: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汪某某69,617.69元。受援人汪某某对律师的工作和案件办理效果非常满意,特地为陈律师和法援中心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该案系一起涉协议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与用工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最终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能够积极寻找案件突破点,认真研判当事人伤情,建议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化被动为主动,为案涉协议书因显失公平而撤销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努力争取对受援人更为有利的案件管辖,极大节约了受援人的诉讼成本。承办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娴熟的专业精神,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释法析理,据理力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解决涉协议的劳动者维权案件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