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涂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涂某是东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员工,入职已18年。2021年10月某日,涂某与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向涂某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100957.5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离职后,涂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与某公司产生争议。涂某表示,其本人分别于2013年、2015年受到事故伤害,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均确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于2014年1月某日、2015年4月某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57.5元、22458.31元。现经了解,某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与其应享受的工伤补偿待遇存在较大差额,故涂某要求某公司补齐相关差额。多次磋商沟通未果后,涂某于2021年11月某日前往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涂某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先详细查看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核定表、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书等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意愿与解决纠纷的想法、路径。 涂某认为,其在某公司已工作近18年,期间两次遭受了两次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得到两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某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与其实际收入不一致,导致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与应当支付的金额不符,某公司应当补齐差额。 某公司则认为,经向有关部门咨询,在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应按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至于社保缴纳基数问题,公司是按照涂某的基本工资为其缴纳的,其差额部分系绩效奖,因绩效奖每个月都不同,因此无法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 详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后,调解员认为双方主要是因沟通不畅,以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才导致本次纠纷,成功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并初步梳理出双方的争议的焦点主要有:1.涂某在工作期间两次遭受工伤,应当计发一次还是两次工伤待遇;2.某公司是否要补齐涂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及差额标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涂某应当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情况,涂某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故此涂某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实际工资与社保缴纳基数差额部分款项。 有了上述初步分析研判后,调解员主要围绕争议焦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在与某公司沟通时,调解员先“动之以情”,共同回顾涂某入职18年来的历程,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老员工的坚守与付出,倘若不能让老员工体面、感恩地离开公司,将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日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让像涂某那样勤勤恳恳工作的老员工心寒,从而阻碍公司日后的发展,希望公司能够站在企业未来发展以及社会责任角度妥善解决纠纷,争取双赢结果。接着,调解员“明之以法”,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责任义务。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给某公司,告诉其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因不足缴纳,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款项。同时,告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释法,某公司负责人对自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当场表态将克服生意不景气的客观困难,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涂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与涂某沟通时,调解员受公司负责人的委托,对涂某18年的勤恳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和由衷感谢,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关于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次数问题,调解员指出,根据相关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调解员详细地向涂某介绍公司目前经营环境以及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希望涂某秉持互谅互让态度,客观看待公司的处境。 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公司2021年11月某日前一次性补齐涂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2635.13元; 2.某公司2021年11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涂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076元; 3.某公司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后,涂某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影响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且不再就该纠纷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发展状态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既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更事关企业健康茁壮成长。企业应当肩负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保障每个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用工氛围。 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深入调查、沟通,充分了解纠纷情况,迅速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及时围绕双方主要矛盾灵活采用“背靠背”“情理法”“换位思考”等调解方式,疏导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对抗隔阂,逐步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思路,通过反复沟通劝说,不断拉近双方距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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