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期间,刘某某在湖北省鄂州老家委托其岳父陈某做房子,打好地基做完地面后,因为还需要钱,就找其妻子陈某某,要其拿出家中存折,取钱继续做房子。陈某某拿出存折交给刘某某并告知其存折中有6万元存款。当刘某某及其岳父一起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折中只有12900元,而妻子陈某某也不愿意告知其余的钱用到哪。二人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刘某某认为其靠苦力赚钱养家,老婆不但没有帮上什么忙,还把自己辛辛苦苦存的几万块钱搞不见了,现在房子也做不起来了,精神上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为此夜不能寐,白天做事也没有精神。2014年5月28日晚上6时许,刘某某回到家中,又跟妻子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越来越激动,妻子边用头撞墙边说:“二个苦命的人一起死了算了。”刘某某说:“你要死我抱你去死,我们一起死。”说完刘某某把妻子拉到阳台,妻子爬在阳台的围栏上,刘某某说:“要死你先死,我先送你一程,我再死。”妻子坠楼后当场死亡,刘某某跳楼后腰部重伤,脊椎断裂,卧床不起。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将妻子顶下阳台,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移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无期以上徒刑且未委托辩护人,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2015年11月25日,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敖英姿和马云律师担任受援人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敖律师立即与承办检察官联系了解案情。因受援人取保候审居住在鄂州老家,只有办案民警知道其住所,敖律师立即与民警联系前往其住所会见。敖律师将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向其宣读,向其了解案件事实,询问公安调查的情况是否属实。而受援人却对杀人事实予以否认,并坚称妻子是自杀,对于事发后的笔录完全是当时想寻死而编造的。敖律师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后,并告知其翻供可能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受援人还是坚称未实施杀人行为。随后敖律师也向周边邻里了解了受援人与被害人生前的情况。在拿到检察院给的完整证据材料后,敖律师对案卷仔细分析,发现证据材料存在诸多瑕疵,如同一时间同一办案人员参与多个笔录调查,前后笔录矛盾,以及多人笔录内容矛盾的情形,最重要的是没有直接的物证,仅受援人的供述是唯一的直接证实杀人行为的证据。而被害人的父亲在询问笔录中却陈述认为被害人是因为想不开自杀,以被害人的体型及身体状况受援人是不可能完成杀人行为。作为被害人的家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产生怀疑,还对其能完成杀害行为的能力产生怀疑,更让援助律师对案发经过产生怀疑。因涉及到罪与非罪,关系到受援人的人身自由,敖律师针对发现的问题发表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仅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即针对故意杀害类的案件,除了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结合本案情况,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实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敖律师做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书。 敖律师将《法律意见书》送给承办人后,案件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并补充了一份《法医专家会诊意见》,认为被害人自行攀爬、翻过阳台后坠落难以形成事发现场的状态。敖律师针对会诊意见的内容发表了意见,认为《法医专家会诊意见》不属于证据的种类,且会诊意见前面分析意见认为被害人坠落前没有受到外力作用,排除外来伤害,本身存在矛盾。更何况专家用的是“难以” ,仅表明产生的可能性小,但并非是绝对。专家意见不是直接证据,其本身就是言辞证据的一种,在无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该份意见认定受援人有罪。在与承办人沟通意见后,敖律师再次前往受援人家中,告知其会诊意见的内容,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受援人还是否认杀人行为,并陈述了事发时的情形。敖律师针对其陈述的事发经过,再次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与承办人进行沟通,对整个案情进行讨论。 最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可了敖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也是一起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因为刑事案件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有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审查标准,所以这是案件出现转机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十八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援助律师正是基于对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了解,能够从案卷和调查取证中发现案件的突破口,从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其意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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