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听障人士仇某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名年轻听障人士仇某来到公证处,并从包里面拿出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证员钟某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这位听障人士是从江苏嫁到福建宁德,仇某的外祖父谢某太于2011年10月过世,在江苏省如皋市留有两处房产,仇某的母亲谢某琦因下落不明满四年于2020年1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仇某对其外祖父谢某太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仇某需要办理一份放弃其外祖父房产的声明公证。 公证员接到这个公证事项以后非常困惑,交流成为最大的障碍,公证员立即联想到需不需要聘请聋哑学校的专业老师,来解决这一问题。公证员在与仇某的互动动作中看出,仇某一直手中拿着笔,能够书写,公证员钟某试着用笔写下几个问题,看看仇某能否用笔回答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做到的,就不需要再请手语老师了,令人欣慰的是,这位听障人士完全能进行笔谈。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保障办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公证员钟某将需要进行沟通交流的关键问题、重点问题、告知内容以及办证过程中需要涉及的问题罗列于纸上,并由仇某在草稿件上手写回答全部问题,通过这个的方式让公证员了解了这位特殊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公证员钟某采用对笔谈话的方式加班加点为仇某顺利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仇某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仇某婷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转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仇某婷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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