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房某与吴某经预谋后,先后成立恒润科技及闪之思咨询公司,并购买他人制作的“腾邦国际云商”等微盘软件,以闪之思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支付宝专门用于实施诈骗。后又以恒润科技的名义招募员工,王某、毛某、张某亮、许某、张某、娄某等人先后加入该团,并对人员进行诈骗培训和分组。吴某将购买的客户资料分发后,由王某等人采取微信添加好友等方式寻找被害人,并谎称在“腾邦国际云商”等微盘投资能够挣钱,让被害人注册微盘并充值投资,吴某等人则通过后台操纵微盘中指数涨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实施成功后,张某、娄某等人按照骗取金额的10%进行提成,王某、毛某、张某亮等各组负责人额外按照本组全部骗取金额的3%作为提成。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在内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解放区人民法院通知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华勤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材料,复印相关了讯问、询问笔录,到焦作市看守所会见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经分析,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案件的难点与重点在于如何准确计算王某的诈骗数额。为解决此难点问题,承办律师认真研究诈骗团伙的运作模式,将案卷中王某参与的诈骗一件件列出,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明确了辩护思路。 本案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其参与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经查证,该团伙共实施诈骗113起,诈骗总金额72687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29起,诈骗金额160890元,其业务组共实施诈骗36起,诈骗总金额219325元。承办人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诈骗数额有误。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告人王某名下诈骗数额存在充值提升业绩的现象,该部分冲业绩的扣款均以发工资的形式发还给被告人后,再由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损失,故该部分数额应该从被告人王某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其业务组成员张某旗的诈骗事实发生在其转到被告人团队之前,故该部分数额也应从被告人的诈骗总额中予以扣减。二、被告人存在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如实陈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深刻,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实施诈骗36起,诈骗数额共计219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到案后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诈骗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诈骗,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事实,张某旗于2018年6月份以后到被告人王某业务组实施诈骗,其于2018年5月份所实施的第(75)、(76)起犯罪事实系其到被告人王某业务组之前所实施,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两起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王某有关,故该两起诈骗数额共计26373元应当从被告人王某的诈骗数额中扣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援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案件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如何确认王某的诈骗数额。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梳理案情,仔细计算,庭上提出了将王某业务组组员张某旗名下的两起诈骗金额共计26373元,从王某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减少了王某的诈骗数额,从而也达到了减轻对王某量刑处罚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利用他人沉迷网络赌博游戏,漠视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后台操作、掌控微盘涨跌的方法诈骗被害人财物,最终得不偿失,悔不当初,还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教训可谓相当深刻。广大青少年应该从该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深入学法守法,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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