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刘某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1月13日、2001年2月12日,被鉴定人伙同刘某(已判决)分别在XX区XX镇、XX市XX区先后两次抢劫被害人柯某、范某的摩托车等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两名被害人被杀死。2018年12月25日,被鉴定人在XX被抓获。现因被鉴定人在押期间出现不言语、不行走等表现,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卧于平车由警察推入鉴定室,衣着隔离服,鉴定全程均平卧在平车上。意识存在,不配合检查,多数时间紧闭双眼,闭眼时可见眼睑震颤,检查瞳孔时抗拒;时能自行睁开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发声,无言语,呼唤时不理不应,不回答任何问题,对指令不反应,也不以手示意或者用书写交流,予以言语暗示无效;少动,双下肢会自行左右小幅度摇晃,抬起其上肢后放开会缓慢将上肢落于头部两侧,不会直接砸到自己脸部,会自己调整不适的位置,检查肢体时无抗拒。未见木僵、蜡样屈曲、模仿动作,未见自言自语、自笑等表现。感知觉、思维、情感无法配合检查。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平卧位,外观消瘦,穿纸尿裤,检查不合作,检查瞳孔时抗拒,肌张力不高,肌力检查不合作。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脑诱发电位:因不配合未能完成检查。 3.TRUST阴性。梅毒抗体定量检测:正常;HIV抗体和抗原定量检测:正常。常规生化:ALT 4.80U/L,TG 2.67mmol/L,CHO 5.63mmol/L,UA589 umol/L,Urea 2.80mmol/L,GLU 3.52mmol/L,余基本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据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案发后漂白身份,到案前能正常工作,在客栈当管家,讯问时也能交代清楚,在看守所初期言行正常,且活动能力与其伤情(右眼视力光感,左眼高度近视,右膝关节外伤等)比较吻合,管教民警反映其当时“眼睛一只看不见、另一只高度近视,走路时会一瘸一拐”。 2.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羁押一段时间后出现不言语、不行走、拒食等,但其症状和体征不符合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征,体格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和辅助检查均未发现相应的器质性损害的证据。 3.被鉴定人虽“不说话、不走路”,但能自行翻身、四肢在被窝里也能自主活动,会用手抓交谈者或发出“嗯嗯”来回应,不主动拿饭,但将饭菜置于身边能自行手抓饭吃,会自己咬开点心的外包装袋,吃完后会扔掉包装袋、拿纸巾擦嘴巴,对食物会先用手“捏捏看”、把点心收起来,能用手示意照料者表达需求,如想吃止痛药或胃肠药、大小便,怕痛、知冷热;有情绪反应,会发脾气,如见到之前的照料者会流泪、哭出声等。反映被鉴定人有自主意识,能以手势表达需求,情感有与处境协调的反应。 4.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平卧于床,意识存在,不配合检查,多数时间紧闭双眼,无发声,不回答任何问题,不以手示意或者用书写交流,对指令不反应,对其“躯体问题”不担心,予以言语暗示无效,检查瞳孔时抗拒,思维、情感不暴露,未见木僵、蜡样屈曲、模仿动作,未见自言自语、自笑等表现。 5.被鉴定人曾在XX市第一医院诊断过“癔病性失音”,但被鉴定人无交流愿望,不求治,对其“失音”无动于衷,甚至不配合检查,暗示无效。故其表现不能以“癔症(分离-转换性障碍)”来解释;同样,被鉴定人不行走的表现也不能以癔症来解释。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上述不言语、不行走等表现并不符合精神障碍的症状表现规律,不排除伪装的可能,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及精神检查,无法支持其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任一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即未发现精神障碍。 (二)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目前未发现精神障碍,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目前未发现精神障碍,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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