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洪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2015年6月,因犯放火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同时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洪某于2015年6月30日到南安市司法局报到,由英都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洪某到司法所报到后,英都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参加人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洪某监督人、所在村委会社区矫正协管员、派出所片区民警。在宣告过程中,特别对其强调并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英都司法所对洪某采取措施监督其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况,具体如下: 1、建立监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洪某的家属组成监督小组。特别是洪某的家属,要求其配合好司法所的工作,履行好监督职责,若发现洪某违有反禁止令的情形要及时制止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 2、加强日常管理。通过手机定位、日报告、周见面、月汇报、调查走访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洪某的日常监管,详细掌握洪某的每日行踪和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 3、引导其自我反省。经常与洪某沟通并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让其从根本上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从而更好地遵守禁止令的内容,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 4、协助创业活动。洪某犯案前在福州经营鲜花生意,现回到户籍地服刑,失业造成的心理落差感非常强烈,生活失去了方向感。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协助其进行创业规划。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虽然洪某通过努力创业成功,但平时大部分时间都住在市区,司法所所能采取的监管手段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对禁止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只能以沟通为主,监管手段为辅。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洪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禁止令的要求。2016年除夕夜,洪某因一时疏忽而饮酒。但是,他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自己饮酒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意识到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保证以后一定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禁止令的要求,绝不会再犯。司法所了解情况后,要求其第二天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司法所接受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监护人做好监督提醒工作,帮助洪某严格遵守禁止令的要求。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严格监督管理,对洪某禁止令的执行比较顺利。洪某现在工作、家庭情况都比较稳定,生活态度积极向上,没有了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的迷茫,对被禁止令不再有抵触情绪,而且能够主动配合执行禁止令,向司法所保证一定认真遵守纪律,绝不饮酒。通过向其家属及邻里了解,洪某现在确实没有饮酒的情况了。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从严入手,帮助其树立法制意识,明白守法的重要性。从入矫一开始,司法所就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消除其错误认识,引导其尊重法院判决,服从司法所管理。二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禁止令的有效顺利执行。三是以人为本进行社会性帮扶。在社区服刑人员遇到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帮扶,使其能够安心接受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