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邓某与马某等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9时许,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委会下属的巡防队队员王某、李某、祁某三人在组长马某的带领下向辖区内的住户收取卫生费和水费时,与租住户邓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起来,并发生身体冲突。邓某事后即报警,并住院治疗。从10月18日起至10月22日,邓某共住院四天。由于巡防队的四名队员没有受伤,而邓某伤势轻微,本案不构成犯罪,派出所决定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移送案件发生地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邓某要求巡防队支付医疗费900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150元以及营养费等,巡防队四名队员声称只与邓某有拉扯动作,没有打人,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过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诸如此类案件,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即:是否应该赔偿和应该由谁来赔偿。 一是关于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查证和判断:第一,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侵害行为;第二,纠纷当事人是否有人身损害;第三,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客观的人身侵害行为,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人身受到损害并有客观的损害结果,而这些损害结果的确是由侵害行为造成的,侵害行为人才有义务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若这三个环节中,有任何一个环节连不上,则纠纷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赔偿的义务关系。 本案中,巡防队四名队员虽然否认曾打过邓某,但从派出所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四人在事发时拉扯过邓某,双方之间有冲突性身体接触,四人对此也表示认可。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的确存在人身侵害行为。邓某所提供的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出院通知、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的票据均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均能证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人身损害的发生时间即为人身侵害行为实施当日,同时又无相反证据,则可推定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这也是调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四名队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伤,属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所属单位某村委会承担责任。而巡防队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其所属的某村委会授权其参与调解,所以,巡防队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所在镇管辖的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类似外来租住户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矛盾纠纷频繁发生,处理不好则会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体矛盾。为此,调委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介入、缓和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员首先从派出所将讯问笔录等相关档案调出,逐字逐句的进行分析,并通过和双方分别谈话,掌握了基本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并作了初步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电话、约谈等方式向双方介绍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并阐明本案中的法律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 在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后,调解员按照调解方案进行到调解阶段。为了避免双方面对面再起冲突,调解员采取了先难后易、先抚后调的战略。调解初期,当事人邓某一味地要求按照自己的诉求解决纠纷,态度很坚决,要求获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调解员耐心疏导,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帮助邓某解读法律条款,核算赔偿数额,反复权衡利弊。几次沟通后,邓某冷静了许多,口气也逐渐有所缓和。最后邓某应允只要巡防队一方有诚意,自己可以做出让步。 邓某一方终于有了突破后,考虑到巡防队由村委会管理,调解员认为下一步村委会就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接下来的时间,调解员一直积极的与村委会联系沟通,讲明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明确告知巡防队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伤的,属职务行为,村委会应依法承担责任。村委会起初对让其承担责任不予认可,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的讲明法律依据,最终村委会表示会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做通巡防队员的思想工作,主动向邓某道歉。沟通中,调解员在得到了村委会支持的同时,也从中了解到巡防队在收取租住户卫生费和水费等费用中遇到的困难,调解员将这个情况也纳入到调解方案中。 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巡防队同意进行赔偿,但要求对方保证以后及时交纳各种费用。鉴于双方目前的态度和诉求,调解员认为调解的最佳时机已成熟,依照既定方案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2016年11月18日,邓某和巡防队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握手言和,互相承认错误、互相道歉、互相谅解。邓某承诺,今后会积极配合巡防队的工作、及时交纳各种费用,巡防队则于本月内一次性支付邓某人民币400元补偿款,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至此,妥善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成功的预防了外来务工人员与社区管理之间矛盾的激化,避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6年11月29日,调委会进行回访时,巡防队当场支付邓某4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通过此案,周围群众尤其是外来人员也对调解工作有了更多了解,纷纷表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是群众解决纠纷的好途径。

【案例点评】

随着首都经济的发展,京外劳动力大量涌向京城,外来务工人员的比例迅速增加,个别地区已超过本地人口,存在人员多、流动性大、管理难等特点,外来人员与社区管理人员、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种类繁多、关系复杂,处理不好则会造成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群体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这些矛盾。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调解员有积极的调解热情,较强的业务素质,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知识,会充分利用法律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讲究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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