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余某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意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余某,男,1964年6月出生,摩托车载客工。 2014年12月8日20时许,在某路口,被鉴定人余某持三菱刀连续捅刺被害人邱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邱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期间,其辩护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无误,年貌相符,衣着整齐,交谈接触合作,无回避对视、做作、夸张或伪装表现,对答切题,能讲述个人的家庭情况、生活和工作经历等,并主动讲述其近几年的“遭遇”,言语增多,喋喋不休,思维尚连贯,所述与审讯笔录及“自述书”基本一致,表示自己说的都是事实。 被鉴定人言谈中流露出明显的被害妄想及其相关的关系妄想,称他与阿某认识十多年,以前关系还不错,后来阿某以各种方式刁难他,叫人在某公园打他,花十几万雇人对付他。问其怎么知道是阿某叫人打他的,答:“被打后那些人反复坐我的摩托车,看我能不能认得出来,有一次被我认出来了,他就把手机拿出来报警。有一次他们老乡在旁边说‘这些有钱的老板干的’,有一次说‘阿某干的’,后来我注意阿某的老婆,她就怕了去度假,后来陈警官也来了。”问其证据,答:“这7、8年这帮人害我多惨,我一辆7-8千的摩托车也被偷了,每天晚上叫我摩托车想叫我出去打我,都被我发现了,有一次他叫人说给你18万,这事了结了,我说我不要。还有一次请了两个杀手要来杀我,还雇摩托车、小车要来撞我,他们讲阿某你也太过分了,他不承认。”问:“你换个地方住?”答:“没用,他想吃你,到哪里都没用。他们老乡都暗示我‘晚上不要干得那么迟’,我卖掉房子,又去租房子,他们都盯住我、跟踪我,故意租我对面监视我,看我一举一动。”问:“阿某有对付你家人吗?”答:“我本来想回去看我老母亲,7、8点出来就有人跟踪,我去外省都被跟踪了。戴假发也是怕他们跟踪,怕连累我家里人。这么多年都不敢去亲戚家,不让姐妹找我。这么多年有几次有机会干他们,我是怕发生这样的事情,只想他向我赔礼道歉。”被鉴定人表示自己很早就想杀死阿某,“想把他搞死掉,不然我会被他搞死掉”,“他每次出来都带保镖出来,如果没有,也有很多朋友,有时在店门口摆个桌子喝酒,旁边都埋伏了很多人,连公安的都有”,称其这几年过得很辛苦,一直很谨慎,处处提防,不煮饭,喝水都喝矿泉水。问其是否还有别的仇人,答:“也会有,但所有人都是由阿某用钱雇的。” 被鉴定人在长时间检查中注意力集中,思维清楚,结构严谨,理解判断准确,远、近记忆力良好,未见明显认知功能减退。情感反应与其思维内容一致,谈起自己的“遭遇”,其情绪激动,至今仍对被害人及家属怀恨在心,但无持续的病理性优势情感体验。反复交谈,其除了怀疑被害人害他的相关病态思维外,未引出幻觉、其它妄想及被动体验,对自身精神病态无认识能力。 被鉴定人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能详细讲述作案过程,问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杀人偿命等道理,称“他这样做也是犯法,我犯法也是后面的,他是注定吃定我了,还找了那么多人”。问其是否需要偿命,答:“死就死了,如果被他的杀手杀了不是更冤。”对自己的行为仍不后悔,仍坚信自己的判断。 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头颅CT平扫:左侧基底节区低密度灶。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50,F65,K56,Hy65,D65,Hs78,Pd62,Mf57,Pa66,Pt53,Sc66,Ma70,Si55。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 鉴定检查所见与审讯笔录及调查情况一致,被鉴定人流露出明显的被害妄想及其相关的关系妄想。例如,其无端怀疑被害人夫妻要害他,花钱雇他人布控、跟踪、监视他,将其身边发生的事情都与被害人夫妻害他联系起来,层层推理,并不断加强且系统化。其思维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无幻觉、被动体验等其它精神病性症状;对自身精神病态缺乏自知力;不涉及该方面病症时尚能保持较好的社会功能,如载客、在监仓内服从管理。 2. 被鉴定人在本次精神检查中思维暴露过程比较自然,内容比较具体,无夸张做作及易受暗示等现象,符合精神疾病表现的规律,所暴露的思维障碍内容大多可以在本案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中得到印证。故被鉴定人的表现不符合“伪装精神病”的特点。 综上所述,根据卷宗材料、调查情况及鉴定检查,按照《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F22.0]的诊断标准。 3.偏执性精神病是精神病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类病人妄想的产生常常事出有因,其妄想对象相对局限,对实际生活中碰到的一些现象,进行层层推理,并不断加强且系统化。该病患者除当涉及妄想有关内容时,可出现不合情理的推理及过旺意志、过激行为外,在其他人格特征方面可与常人无异,思维言语有条理,一般能胜任正常工作与生活。因此在一般人看来并不认为其有精神病,常是发生严重危害行为后,患者的精神异常才被人重视,这种案例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 (二)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1.如前所述,被鉴定人近几年一直表现有偏执性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夫妻的无端猜疑,未曾治疗过,精神病症状持续不愈,本次作案正处在其精神病的显症期。 2.被鉴定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缺乏现实动机,而是病态地认为被害人夫妻要害他,因此,受精神病性症状(被害妄想及其相关的关系妄想)的支配,即在精神病理动机的影响下丧失了对客观事实的实质性辨认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2014年12月8日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完全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对自己的行为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第“4.1.3”条款,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存在突出的妄想,显著影响辨认能力,而易与妄想对象发生冲突导致各种不同程度的危害行为,其中以凶杀行为较为多见,特点是目标明确、手段残忍,反映在作案过程方面,显得有选择性、有准备。本案中,被鉴定人在实施作案行为时知道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其杀害被害人的原因(动机)是精神病态的(病态地认为被害人夫妻害他,即受被害妄想及其相关的关系妄想的影响),杀害了一个现实生活中并非对他不利的人,提示其不能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即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余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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