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甲与某艺术培训机构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西人某甲从家长群中了解到,广州某培训机构开设了与美术艺考相关的培训课程。该机构承诺学生在完成培训课程之后,可保证其专业分达到某美术学院当年本科校考合格分数线以上。为了儿子小甲高考能考上心仪的美术学院,某甲不远千里,带着儿子从江西来到了广州,找到该培训机构。 经咨询交流后,双方于2021年4月9日签订了培训合同,某甲向某培训机构负责人某乙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但小甲前往该机构上完一节课之后,发现某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课程与当初咨询时所描述的不一致,即便小甲完成课程,可能也无法达到校考合格的分数线。因此,某甲向某培训机构提出了终止合同,并退回全部款项的要求。双方就合同退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引发了纠纷,于7月20日共同前往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核实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诉求。某甲表示,该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与先前承诺的并不一致,没有达到小甲的要求,课程质量与其高收费不相符,而且他们签订合同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该机构名称与国内某知名高校存在着谐音,两父子是被名称误导才签订合同,某培训机构的宣传存在欺骗成分。现在两父子希望可以终止合同,并全额退回所交的10万元。随后调解员与某培训机构负责人某乙进行沟通,某乙表示,为小甲开设的课程是完全按照合同安排的,是某甲想毁约,某甲申请退款未果后,在招生群里泄露了某乙的私人信息,且某甲儿子小甲已完成一节课程,不可能全额退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见此,调解员分开双方以缓和他们的情绪,同时对案件展开调查分析。经细看合同,调解员发现双方合同条款内容较模糊,且某培训机构注册的公司名称确实与国内某知名高校同音。调解员抓住这两个关键点,向双方展开释法说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某培训机构的注册名称和某知名高校名存在谐音,在口述宣传中有误导消费者报读之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指出,依据上述规定,某甲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也劝导某乙,希望其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避免使用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着,调解员继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纠纷中的另一关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某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只含糊列出了某培训机构为某甲提供 “教育咨询服务”,但其标的以及服务质量 (包括培训课程的安排、师资及相关具体课程内容等)都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且未按某甲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致使某甲没有了解清楚格式合同的标的及服务质量。因此,某甲可向某培训机构主张“某培训机构为某甲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服务事宜”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调解员建议某甲,作为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与对方协商清楚相关条款是否写入合同内再签订合同,尽到注意义务。某甲未注意合同具体内容就盲目签订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某甲在发现双方约定不明确时,可以选择和某培训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特定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某甲直接选择终止合同,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调解员进一步向某甲说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而不应当通过私自透露他人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来泄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公开他人身份信息侵犯了某乙的隐私权。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 同时,调解员从双方争执中发现,双方虽然有矛盾,但其实都是心系小甲未来,希望小甲可以考取心仪的学校,获得更好的发展。调解员从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发现了和谐因子,据此劝导双方,如果因各不相让而耽误了小甲的学习,反而得不偿失。听完调解员的劝导,某乙提出,希望双方各退一步,某培训机构可以退回 10万元,但是退款时间为合同已约定的日期2022年5月某日,且在此期间某甲不能做出任何损害某乙及其机构名声的事。某甲考虑了一下,也同意某乙的退让条件。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退费10万元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借此机会向某甲提醒道,打着“艺术培训”“保证升学”等名号的教育机构并不少见,而且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也以格式合同为主。在报名之前需要细心甄别,避免被培训方的虚假宣传所误导。签订合同时,还需要认真阅读合同,留意重要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自身权益减损等情况的出现。某甲向调解员表达了感谢。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某培训机构按合同退款时间( 2022年5月某日)全额退回某甲所交的费用,共1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 某甲承诺不能做出任何有损某乙及某培训机构名声的事情,如通过线下或网络途径发表不利某培训机构的不当言论等。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此次纠纷的调解结果,某甲当场赞赏了调解员高效率的工作,并表示自己对调解工作的刻板印象发生了改变,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能够真正帮助群众解决困扰的组织。

【案例点评】

本次纠纷是一起由艺术培训退费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够顺利解决的原因在于,一是抓重点,找过错,把握调解关键节点。 调解员在倾听双方诉求后,准确把握关键事实,指出某培训机构和某甲都存在过错。二是调解员充分释法说理,运用调解技巧寻找双方可调和之处,既帮助某甲退回培训款项,也避免了某乙隐私权继续受损,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际行动,真正地为民解忧、为民服务,有效筑牢了辖区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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