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小额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A的父亲蔡甲于2009年X月XX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蔡甲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存款,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元,蔡A的父母亲是原配夫妻,共有子女四人,长女蔡B,次女蔡C,三女蔡D,儿子蔡A,无养子女或继子女。被继承人蔡甲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蔡甲死亡,姓名和死亡日期不详。 现申请人蔡A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蔡甲名下的存款公证(金额31500元),并提供了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受理了申请人蔡A的申请,由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在我处办证室由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继承公证有关事项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要求申请人对谈话笔录、告知书、承诺书等内容进行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捺手印。 综上,申请人蔡A申请的小额继承权公证办理完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青恒源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蔡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蔡A于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蔡甲名下的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蔡甲名下有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截止日期:2018年7月26日,户名:蔡甲,账号:XXXX。 三、被继承人蔡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五人: 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蔡甲的配偶。 蔡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蔡甲的儿子。 蔡B,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蔡甲的长女。 蔡C,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蔡甲的次女。 蔡D,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蔡甲的三女。 四、蔡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蔡甲名下遗留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截止日期:2018年7月26日,户名蔡甲,账号:XXXXXX。由继承人岳某某、蔡A、蔡B、蔡C、蔡D五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蔡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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