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斌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月5日,投诉人阮某因安吉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要求张宏斌代理诉讼。按规定张宏斌理应告知阮某或带领阮某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办理统一收案相关手续,但张宏斌却以所在律所的名义在其办公室与投诉人阮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代理阮某安吉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前期代理费13000元,同时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截止到2017年3月14日,张宏斌未就该案向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批登记,未将收取的代理费入账,也未按照阮某要求,就安吉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至产生纠纷。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1日,湖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宏斌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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