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13时30分许,赵某骑行自行车沿居民区道路进入交通主干道路口准备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电动车乘员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发生事故后,赵某骑自行车逃离现场。 这是一起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由于骑自行车的人逃离现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帮忙群众救助伤者,并将电动三轮车移至路边,现场未遗留有效证据和痕迹。交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同时兵分两路,一路调查当事人和走访见证人,一路查看录像查找肇事后骑行自行车逃离现场当事人。通过大量工作,终于在当日21时将骑行自行车人赵某查找到(赵某系初中在读的15岁学生)。 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8年04月17日申请喀左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六位一体”联调模式,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到某学校与赵某及家长、老师进行座谈,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后,讲解了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因和赵某应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条款进行解释,并希望赵某放下包袱好好学习,善后工作由其家长赵某某参与处理。 接下来,调解员又与刘某家属王某进行沟通协商,刘某家属因失去亲人,情绪十分激动,于是调解员采取唠家常的方式与当事人讲法律,讲肇事方是个孩子,今后生活的路还很长等,循循劝导,在调解员真诚感召下,王某渐渐平静了心态,表示可以接受调解。 第二天,此事故进入现场调解程序,调解员对当事双方就此案进行了分析:赵某骑自行车从居民区道路进入交通主干道,车速较快、不注意瞭望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且事故发生后赵某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及时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和造成交通事故成因无异议。 按照赵某所负事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7】60号文件确定: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876元、丧葬费28574元等有关规定,由赵某承担此事故全部经济赔偿。 由于再次提及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家属王某情绪激动,坚决要求赔偿700000元,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工作一时受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没有放弃,以最大的耐心、恒心和热心,坚持不懈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态度出现了转变。王某基本同意对这起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标准索要赔偿,双方立场和要求逐渐接近。最后,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使王某考虑到对方未成年,父母靠打工在县城陪读生活比较困难,主动提出150000元结案,并要求赵家不要对赵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暴。赵某及其监护人深深感到自身的过错带给对方家庭失去亲人的痛苦,愿意积极进行赔偿。双方握手言和,很快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不懈努力中被顺利平息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赔偿刘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总计人民币150000元整,由赵某监护人承担。 2.刘某家属王某对赵某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 调解员事后对此案件回访中了解到,赵某监护人已按照协议给付刘某家属王某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赵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及时报警,受害者家属非常气愤,如何转变受害者家属的思想是本案能否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当事人讲法律、唠家常,不急不躁,通过法、理、情结合,循循劝导转变了受害者家属思想,能够替对方考虑现实困难,继而主动提出对方能够承受的赔偿数额,为案件成功调解打下良好基础,成为本案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本案依据《人民调解法》,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对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依法进行调处,成功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也是本案成功调解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