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申请人杨某(出借人)与被申请人李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2年1月1日前支付一次利息,剩余本息在2022年7月1日前付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同意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100万元。2022年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12万元用于还款。借款到期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12万元,被申请人认为约定的利息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应予减少,双方遂发生争议。 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答辩称:已偿还利息12万元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3.85%)四倍部分应当抵付本金,故只应偿还95.7万元本金及利息(以95.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5.7万元及利息(以95.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已经交付,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2021年7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从上述规定可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已超过法定利率15.4%,超出部分无效,被申请人应按照年利率15.4%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保护的最高利率标准,100万元借款本金一年的利息为15.4万元(半年即为7.7万元)。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日归还12万元,应当认定其中的7.7万元系归还借款利息,因主债务100万元未到还款时间,申请人存在超付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已归还12万元利息中4.3万元应视为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即被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尚应偿还借款本金95.7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未支付2022年1月1日后的借款利息,故其还应支付95.7万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结语和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但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已偿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但未还清合同约定全部本息,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实务中,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利息,对已按合同约定偿还的利息,不应再将其中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部分折抵本金,该观点实际上保护了出借人所主张的逾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为了避免产生此类争议,出借人、借款人在签订或出示书面借款协议、欠条等债权凭证时,约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约定债务履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