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任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一案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2021年6月24日前,该餐饮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任某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 因该餐饮公司到达规定时间不支付相应款项,任某也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沟通此事无果,无奈之下,任某只好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执行解决此事。 2021年6月25日,任某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任某为进城务工人员,且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任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律师杨萌承办此案。杨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任某提供的材料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工作分为以下几步: 一是协助任某申请强制执行,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执行依据、执行请求等内容。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是冻结该餐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杨萌律师通过查证企业信息,综合分析发现该公司有逃避债务注销或变更法人代表的风险,特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该餐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三是申请限制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高消费。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防止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无钱可支付给任某,杨萌律师特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高消费(申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杨萌律师通过积极搜集该餐饮公司资金线索、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等,根据案件进展不同阶段作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举措,最终案件执行款3万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法律援助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出法律意见,及时跟进执行情况,积极行使调查权利,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解决执行中可能遇见的困难与麻烦,避免扩大当事人的损失,最终本案执行款及延期利息全部执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