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肇事案件看从轻处罚问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龙,男,1986年11月生,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电焊工作。2014年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家住博乐市庆达拉86团的陈某龙驾驶新E—7xxxx号小轿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0公里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人钟某伟碰撞肇事后驾车逃逸,造成行人钟某伟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伟无责任。

【调查与处理】

2014年12月22日,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乐市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陈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物、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陈某龙表示愿意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律分析】

1.陈某龙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陈某龙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他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钟某伟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龙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款规定的自首理论上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谈不上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成立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2014年11月20日17时许,陈某龙在其家人的帮助下,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在与受害者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二款“(二)有悔罪表现 。”因此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对于缓刑的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或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或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目前陈某龙正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其特点在于,犯罪人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才考虑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为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使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经穷尽赔偿手段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等对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刑期本来就不高。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家庭困难等情节,一般都会得到从轻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中,定罪一般不存在较大问题,律师的重点工作是如何从量刑情节上下功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工作,在已经构成自首的情况下,要完美地处理好赔偿与谅解之间的平衡,为被告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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