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1年1月2日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止;初审判决下达后该犯提起上诉,于2015年5月27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于2015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罚变动情况:2017年9月1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01刑更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7个月,执行有期徒刑6年11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2019年1月30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甘01刑更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四监区自办理2018年监狱第四次减刑假释案件以来,迅速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了《甘肃省永登监狱2018年第四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意见要求此次减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监区、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的工作制度,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格规定了此次报请减刑时计分考核的截止时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向获得监狱行政奖励多的罪犯倾斜。 在接到监狱减刑假释安排意见后,及时召开减刑假释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监狱减刑假释文件精神,仔细摸排,认真核查,并依法将符合减刑假释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监区内进行了公示。依照监狱减刑假释意见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永登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拟提请减刑一案。 会议分析了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集体研究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尊重干警,服从指挥,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重申“十四不得”条款》要求自己的言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生活中,能与同犯和睦相处,与互监组成员同学习、同劳动、同生活,并于2018年2月被指定为四组小组长;该犯自担任组长以来,改造更加积极,整体表现有了很大提升,不止能较好的完成好自己的生改造任务,还能协助管理民警帮助组里后进罪犯共同进步、共同提高,为所在四组良好的改造氛围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得到了分监区管教民警和同监舍罪犯的一致认可;该犯除了主刑外,还有3000元的罚金未缴纳,经包教民警多次宣讲政策,积极教育引导,该犯表示一定配合积极缴纳自己的罚金,在罪犯与家属的积极协商下,报请此次减刑之前,该犯家属已缴清了3000元罚金;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监狱表扬3次。 综上,罪犯周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上课尊重教员,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作为组长能够带领组里其他罪犯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努力完成警官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 综上,罪犯周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要件,监区拟提请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待依法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 狱政管理科于2018年11月27日召开科务会,在审核完该犯的减刑材料后认为,四监区提请对罪犯周某某减刑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周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较好,改造中思想积极,对自己严格要求,监区提请对该犯减刑很有必要也很及时,这将有效的调动这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同意监区报请的减刑幅度,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1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一致认为,四监区呈报的罪犯周某某减刑一案,符合法定条件,适用法律恰当,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请减刑的材料审查细致、严格,有据可依,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呈报九个月的刑事奖励,并按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做出了“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刑事奖励”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减刑一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报请幅度恰当,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给罪犯周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刑事奖励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审理,1月30日下达裁定,认为罪犯周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该犯实际表现,依法给予罪犯周某某裁定减刑八个月的刑事奖励。

评论